1樓:靜的窒息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
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由那個地方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的問題,設計到地域,也就是歸那個地方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產生了糾紛。
3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訴訟中的管轄異議是指: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二、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級法院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
2、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許可權。
4樓:卑晴嵐
1、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我國刑事訴訟中一直沒有涉及這項制度的。
2、根據你的下一個問題,我想你應該問的是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
3、根據法理,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
5樓:棟天賦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
行政法管轄異議的定義以及它有什麼意義????
6樓:南霸天
我國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由於缺乏法律的規定,在很多方面是參照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進行的,如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客體和提出的條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是與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不同的,有待法律繼續關注完善的。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未作規定,而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也不詳。我國行政訴訟管轄權制度的規定總體人沿襲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的內容。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提出不服該受訴法院管轄的意見。
一、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自無異議。
至於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由於現行法律對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規定並不明確,而學術界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理解也長期不能統一。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很多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認定也不一。所以,這個問題還有待法律的確定。
二、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可以對何種型別的法院管轄提起異議,表示反對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客體一般是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管轄權不得提出異議。
但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三、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條件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
」從這些規定看來,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尚未對案件實體審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管轄權異議只能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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