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醉裡簪花倒著冠
申請重新鑑定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你完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未進入司法程式,你是無法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可以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法院審理階段提出。不知你所說「擊節一小部分斷了」是什麼意思,你首先應該找法醫滋詢一下,看到底對方的傷情是否構成輕傷,如只是輕微傷,完全可以不予理會對方,待對方起訴後申請重新鑑定,當然如果對方提出的索賠請求你能夠接受,也可以自行達成賠償協議。
但如果達到輕傷的話,你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對方索賠12萬,要求明顯是高了,但所謂私了,你就得雙方同意,並無明確標準。
2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可以!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3樓:
你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應該充分保護當事人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和要求重新鑑定的權利 要求重新鑑定的話 應該沒有什麼條件限制 但是由此所產生的訴訟費用應該有你先行墊付 在審理過程中 當事人和辯護人 訴訟**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4樓:壹切都是命
向法院提交重新鑑定申請書。
等鑑定結果下來,是輕傷則向法院申請刑事調解;如果不是若對方還要這麼多錢,那麼錄音後告對方敲詐。
法醫鑑定輕微傷,我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5樓: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應當進行重新鑑定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6樓:top塵封時代
公安機關自收到傷情鑑定起,5日內應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並向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告知。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對於申請重新鑑定後,不要求再鑑定的,可以向辦案單位說明情況,並書面寫明不要求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3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1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輕傷鑑定有假、怎樣申請重新鑑定?怎樣寫?
7樓:特特拉姆咯哦
對司法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依法要求重新進行司法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8樓:匿名使用者
諮詢的情況涉及不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有無條件限制這一問題。在我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享有自行委託鑑定的權利,所作的鑑定結論也是民訴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如同反駁其他證據需要一定條件一樣,反駁自行委託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亦需要一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申請重新鑑定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為條件。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這些足以反駁的證據主要包括: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從來信情況看,你要重新申請鑑定必須舉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接受你的申請。
9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進行傷殘鑑定申請書
****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侵權一案,你院正在審理中,因被告**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依法對原告的傷殘要求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依據是:1****2******3*****
在此,被告***請求法院委託*************法醫鑑定所對張建民傷殘進行重新鑑定,望准許。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打架別人鑑定為輕傷二級,和別人打架對方輕傷二級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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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報警了。我被鑑定為輕傷二級。案件因雙方沒達成一致現在已被移送到檢察院了,對方有案底嗎?要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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