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說保險是騙人的真的嗎

2022-01-03 04:56:11 字數 5308 閱讀 4146

1樓:薄荷保

保險並不是騙人的。人們購買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並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就是為了能夠獲得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障,好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屬於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買保險真的有用嗎?官方回答在這裡→《買保險真的有用嗎?它是智商稅還是救命符?》

市場上有很多險種,像投保醫療險,就可以獲得醫療保障,在指定醫院花費的醫療費用就能夠通過醫療險報銷;

投保重疾險可以獲得疾病保障,當被保險人患上合同指定的疾病時,保險公司就會給付相應的保險金;

還有意外險,提供意外保障,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受傷時,保險公司就會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不過大家也需要注意,現實生活當中有不少詐騙分子,有的**公司可能就會打著保險的名號行騙;

還有一些素質不高的保險業務員,可能會為了業績而誤導客戶。所以大家在投保時,就一定要仔細檢視保險條款,瞭解清楚保險產品之後,再決定是否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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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天天看看**

不是真的,商業保險的作用如下。:

第一,通過槓桿原理,在碰到意外或患大病時,獲得大額的經濟補償,花小錢保大錢。特別是針對於大病,用重疾險加上住院醫療和住院補助,將**費用,**費用,誤工損失都通過保險來解決掉,沒有心理壓力,恢復也更加有效。

第二,保險是全球公認的財產保全最佳方案。《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投保人壽保險所得的生存金、分紅、理賠款等相關收益,國家免徵個人所得稅。

《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投保的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

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所有者,在被追償公司債務時,人壽保險不會受到追償。個人獨資企業,基本合夥企業所有者,在企業資不抵債時,為子女投保的人壽保險,當企業在被追償債務時,不屬於追償範圍。

債務人作文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不屬於追償範圍。債務人為子女投保人壽保險,在個人在被追償債務時,不屬於追償範圍。

當企業面臨訴訟保全,財產(包括房,車,存款,**,**,債券等)被查封,人壽保險賬戶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李嘉誠曾說過:任何一個不考慮健康和意外的理財計劃都是不完美的。因為這是你理財的前提,否則你辛辛苦苦理的財將付之東流。

沒保險,賺在多的錢,你也是窮人。

這就是保險,在這個意義上,還有比商業保險更好的金融產品嗎?

至於保險是不是騙人的,用一句話來回答:只有不合格的保險業務員,讓你選擇了不合適的保險產品。保險「騙」人的原因是選擇錯誤和不明就裡。

3樓:

我覺得有這樣一方面問題:大多數產品的廣告都有誇大甚至是虛假的成分,比如化妝品、手機、衣物等,消費者對此心知肚明,但是他們可以通過過往的使用經驗判斷選擇,也就是說他們認為這是他們自己的決定;

與其他產品相比較,保險是一紙合同,其實只要消費者有一定法律常識,願意花些時間研究一下保險法和保險條款,基本不會被保險**人誤導。無奈,別說消費者,保險從業人員都沒多少願意好好學習保險條款的,每天學的都是怎麼成交客戶,甚至是怎麼忽悠客戶。客戶問個問題,不知道,還不能表現的不知道,只能往好了胡說一通,說是騙人真不冤枉他。

再看消費者,也不想花時間瞭解保險,親戚朋友給他推薦保險,說的天花亂墜,信了,然後買了。

看到區別了嗎?別的東西,消費者是相信自己的決定,買錯了也認了。保險,消費者是相信別人,多數還是接觸保險沒多長時間、只懂銷售不懂保險的保險**人,最後消費者當然會被「騙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不要聽別人說,因為別人的話是真是假你無法驗證!想告訴你的是,保險公司是一定不會騙人的,因為保險是一份法律檔案,是通過中國保監委備案後才可以銷售的一種商品,所以說保險公司是不會騙人的;

其二,你說你打算買保險,不管你買哪一家,買之前,你都要先問一下自己:我為什麼要買保險?——因為保險是一種商品,他所提供的是一種保障,只有當你需要保險的保障的時候,你才應該去買保險,而不同的保險險種又具有不同的保障需求,所以你要先清楚自己這種需求之後,再確定買什麼保險,這樣你就不會認為保險公司騙人了;(比如:

你明明希望保障因意外導致傷害後的醫療費能夠通過保險公司彌補,可你卻為自己建立了養老保障,當你發生意外產生醫療費的時候,當然就不可能得到賠付了,你能說是保險公司在騙你嗎?)

第三,你還要清楚的認識到,商業保險公司不是福利機構,他們會以股東的利益為出發點,雖然可以為你提供保障,但那絕不是無償的對你的愛和為你義務的承擔的什麼責任!你之所以能得到愛(如果曾經得到過的話)和保險公司願意為你承擔責任,那是因為你曾經支付了保費所致,而每一份保單都是通過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們在能夠確保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而釐定的保險保障費率!所以你別夢想說哪家公司的險種好,哪家公司的險種不好,更不要聽信說哪家公司好哪家公司不好!

相反來告訴你這些話的人,是最不能信任和相信的人(常言道: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

所以你只能在確定你的保障需求的情況下建立你的保障,這樣你就不會有被欺騙的感覺的結果了;

第四,你必須要買保險,就算你怕被騙也一定要買!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保險的保障是每個人都不可或缺的。你只要這樣想一下你就清楚了:

為什麼很多公務員都不買商業保險的醫療保險?那是因為他們有國家為他們支付所有的醫療費用,他們不買並不是因為他們不需要!而是國家為他們提供了一份保障!

而且是一份全面的保障,而你呢?有誰為你提供相關有保障呢?如果沒有,那你就必須去買,買一份或多份不同的,且適合自己保障需求的保險!

最後要說的就是:

商業保險是一種資本主義體制下的產物,是為資本家謀取利益的工具,他如果沒有利益,你就不可能從中得到利益!(就象打工仔為資本家賣命一樣,只有他有錢賺了,他才會發給你些許的工資和報酬,如果他虧本了,他會發你工資嗎?很多人間蒸發的老闆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目前的保險公司總是會在中國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之下,不然也很難保證不人間蒸發了)。

切記!這些可以幫到你了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說到保險為什麼是騙人的,先講一個經常看到的腦筋急轉彎,就是三歲小孩和泰山哪一個跳得高?答案是三歲小孩。因為泰山不會跳,而三歲小孩怎麼地也能跳個幾釐米高。

前不久,我在部落格中有過一篇文章《**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其實保險也是這樣,具體的保險產品如同泰山不會跳一樣,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佣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

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

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

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在我準備參加司法考試期間,約2023年吧,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

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蔘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瞭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準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隻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

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和**,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

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一樣。分紅險還是比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05年時,我在現在的律師事務所實習,辦公室隔壁有人就諮詢過我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他們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

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暫時就想起這些情況。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麼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保險真的是「騙人」的嗎,平安保險公司真的是騙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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