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看具體的情節來判斷是拐賣兒童罪還是遺棄罪。
2、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拐賣兒童罪要求行為人是以出賣為目的。
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放棄、拒絕承擔自己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犯罪。
4、關鍵區別在於目的不同。以出賣為目的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以拐賣兒童罪來定罪處罰;而如果是出於放棄、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的目的,則應以遺棄罪來定罪處罰。
2樓:謹慎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還要看具體的情節來判斷: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上,拐賣兒童罪要求行為人是以出賣為目的,即出賣親生子女以換取一定的錢財;而遺棄罪在主觀上雖不排斥將親生子女換取一定數額的金錢,但重在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放棄、拒絕承擔自己的撫養義務為目的,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犯罪。
因而「以出賣出目的」還是「以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為目的」是出賣親生子女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的關鍵區別。只要行為人是以出賣為目的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而不論其獲利多少,都應以拐賣兒童罪來定罪處罰;而如果行為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是出於放棄、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的目的,則應以遺棄罪來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3年3月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拐賣親生子女與送養行為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
即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或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撫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則應當認定為拐賣兒童罪。
而倘若行為人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撫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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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界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賣親生子女將追刑責
2023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聞釋出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孫軍工稱,對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說,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確。
對於「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1、私自認養可不追究刑責
薛淑蘭說,最高法會同司法部門專門對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現實情況進行了調研。他們發現,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變故或者經濟出現困難,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通過熟人送給收養者撫養,送養者也提前瞭解了收養者的情況。
收養者為了感謝送養方,給送養者一定的感謝費,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父母非法獲利,屬於私自認養,這種行為不追究刑責。但是如果送養者不考慮收養者情況,導致孩子身心受到損害,司法機關將按遺棄罪論處。
2、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追究刑責後,對於剛剛回到父母身邊的孩子成長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
薛淑蘭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量刑上會充分考慮到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現,法院會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沒有深刻的悔罪表現,司法部門還會通過孩子其他家屬、收養家庭、福利機構等其他渠道給孩子提供舒適的成長環境。
3樓:我們生活很幸福
拐賣婦女兒童罪三至七年。
4樓:匿名使用者
也是拐賣兒童罪,今日說法演過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詳細解答如下:1、雙方當事人及中間介紹人均不構成犯罪。因為對方的行為不具有「獲利」的目的,不會構成拐賣兒童罪,而你也就不構成收養拐賣兒童罪。
你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間介紹人當然也不構成犯罪。2、對方無權索要錢財,理由是其行為沒有法律根據。 附上相關司法解釋,供你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只有具有《刑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才能構成犯罪。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賣不滿14週歲的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拾撿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買賣至親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那些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出賣子女確屬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
如何認定出賣子女確屬「情節惡劣」以及營利為目的,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1、通過以上法規,可以看出,你們之間的行為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不屬於犯罪,因此不會受到刑事處罰。2、給與不給是你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干涉。
3、看在孩子的份上,對方又陷入絕境,可考慮適當給點,就當作捐贈出去。把話說明白,對方不會那樣的。否則,即使對方告,司法部門也不會受理的。
7樓:
首先是你們的孩子有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並且上戶口,如果至今都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和上戶口,那樣就真的犯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養法需要雙方父母同意並且到民政部門登記,如果你們符合這些條件,那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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