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做了傷殘鑑定多長時間能出結果

2022-01-05 00:08:28 字數 5851 閱讀 3376

1樓:華律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因此鑑定若立即受理的,簽訂協議書之日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2樓:么九惹剪輯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未終結,節假日等

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傷殘鑑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型別,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傷殘鑑定標準主要有: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等。

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2023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2023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2023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23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23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23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23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23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釋出);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

3樓:張偉傑律師

交通事故致殘的司法鑑定期限,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車禍做了傷殘鑑定後,要多久才能出結果

4樓:華律網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確,這就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沒有辦法得到法院的支援。今天我就給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應該在什麼時候完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終結出院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後再進行傷殘鑑定。

如果在**終結前進行鑑定,這個時候**還沒有終結,對於將來**終結後,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因為這無法反映和體現**終結後的情況。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這個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援。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未終結,節假日等

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傷殘鑑定多長時間出結果

6樓:么九惹剪輯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未終結,節假日等

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傷殘鑑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型別,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傷殘鑑定標準主要有: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等。

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2023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2023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2023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23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23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23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23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23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釋出);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多長時間出結果

傷殘鑑定一般在鑑定後一個月內出結果。傷殘鑑定費由侵權方承擔。傷殘賠償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承擔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方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 1.傷殘鑑定分兩種 精神鑑定 肢體鑑定。另外還有一個 三期 鑑定,即誤工期 營養期 護理期的鑑定。上海精神鑑定費用一般是2400元,肢體鑑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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