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持有49張空白信用卡,坐計程車的時候被抓,現已關在看守所37天下了逮捕令這種情況一般判多久

2022-01-08 08:50:11 字數 5704 閱讀 7028

1樓:

這要看他涉的資金是多少,49張,應不會太少,49張額度,你要做好心裡準備,也許你要空守(5一10)年之間了。

2樓:不知所起

如果單是持有空白信用卡,沒有證據表明是嫌疑人偽造的。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逮捕令已經下來了,人還在看守所,證據不足,無法判定,馬上37天了,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要不申請取保候審,要不就會被逮捕了。刑事拘留三十七天變更強制措施了。

4樓:

您好!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滿了37天還沒有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拘留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釋放。

**可以繼續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詢到犯罪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的證據,可以再次向檢察院申請批捕。謝謝閱讀!

5樓:匿名使用者

說下證據情況,你只描述證據不足,這樣是無法判斷問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看檢察院怎麼做了。基本事實清楚的話:是批准逮捕然後補充偵查。事實不清:立即釋放

逮捕令已經下來了證據不足馬上37天了怎麼辦人還在看守所 5

7樓:戎驪雋

無特殊原因(刑事訴訟法條125條)且未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刑事訴訟法條128條)的情況下最長時間計算如下: 1、逮捕後的最長偵查羈押期限(7個月);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的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退回2次時的情形); 故上述1+2的時間可知:最長13個半月後**。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拘滿37天沒下逮捕令是不是看守所第38天早上就會釋放出來?

8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請稍等一下

是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最長37天,期限屆滿前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提問是按時間算還是按天算,我們算到下午5點剛好37天!大概什麼時候放人

回答按天算的

如果沒有太大問題的話,是第38天放人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哦

提問檢查院這7天包含禮拜六和禮拜天嗎?

回答這邊不是太懂您的意思哈

提問37天包含雙休日嗎?

回答包含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哦!

提問37天不放人過後會放人嗎?

剛才律師問檢查院的人!他說正在說此事吶!應該是不批捕!那為啥今天到37沒放人吶!

回答一般第三十七天不批捕就會通知家屬了

可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您找的律師去交涉

一般批捕的話可能不會通知家屬

您去跟進一下情況比較好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哈

更多19條

9樓:湖人小貼吧

是的。不批准逮捕,釋放或取保候審應該都會在第三十七天就知道了。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已經在看守所37天了,為什麼還沒有逮捕令下來?裡面可以寫信嗎?

10樓:北京杜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後37天必須報請批准逮捕.如不飽或為批准,則應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可以求你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這一合理要求.

11樓:一千年以後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已經是超期羈押了,必須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是錯案,將來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一大頑疾就是超期羈押,這個現象非常普遍.但也因為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人身權利,所以必須要改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羈押的最長期限為37天,但現實中超過這個的不知道有多少.因此這個時候只能多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交流溝通,諮詢有關情況.

至於寫信,的確是可以寫的,但是否能收到就不一定了.羈押的情況誰也說不準.至於律師,犯罪嫌疑人被詢問第一次以後就可以介入參與案件了.

可是律師目前的權利也極其受不到保障,取證方面困難重重.這就要看律師的個人能力了.

13樓:劍鳴視點

無法無天的事情屢見不鮮。

被拘留在看守所 現在檢察院下了逮捕令什麼意思

14樓:樂觀的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執行,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辦,待其偵查完畢。逮捕是公安局查清了案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15樓:漢承子

正式逮捕,拘留是臨時的。

16樓:

拘留是刑事拘留,用來限制人身!自由,等待查明案情。逮捕是,公安局查清了案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17樓:美賢兒

說明警察已查到證據,證明犯罪了

18樓:博愛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9樓:身影的一剎那

正式判刑的時候快點了

20樓:昌新雨

這個人已經正式抓了!下一步等著判刑

21樓:

立案了,說明已進入刑事拘留了

請問抓去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37天沒有發逮捕令是不是會放出來

2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此之前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都是進行了逮捕。按照法律規定,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如果**採取用書信方式的話,家屬接到通知的時間會推遲幾天。

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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