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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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
不適合雙倍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其實特指的是從該單位用工之日起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的才適用雙倍工資的處罰規定。但是對於曾經簽訂過勞動合同的來說,適用其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4樓:於蓬堯律師
應該支援 2023年勞動關係延續,雙方也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單位應該支付雙倍月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該補籤書面合同,不簽訂的也應該支付雙倍月工資 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雙倍月工資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已經可以支援a的主張。
補充:甲企業不能以a未提及勞動合同續簽問題而逃避責任。
6樓:西政自由鳥
1、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法律規定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可以要求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
2、完全可以,請儘快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廣州之律師
a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續簽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續簽中涉及一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先前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的,在該單位續簽合同不得約定使用期。
3、續簽還要一定的程式,需要續簽申請書等
4、根據各個公司的規定不同進行不同的續簽手續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9樓:華律網
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0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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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個人認為這個應該不屬於,原因有二,
第一,原本的那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因勞動者的原因主動請辭了;
第二,單位領導同意掛靠繳納社保,和勞動關係不同。
但是我有個問題,這個社保費用是不是全部由勞動者承擔的呢?
12樓:威海劉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09年1月辦理了離職手續,說明雙方已經終止勞動合同。
2023年1月18日與公司第二次簽訂合同,不符合「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
所以我認為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標準。
當然,09年1月至遊學歸來期間按照5000元收入標準繼續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似乎與離職手續有衝突,將來肯定有衝突 。鑑於第三似乎與公司有著微妙關係,公司如果離不開這個人才,不如就按張三的意思來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勞動法,已經簽過2次啦,在籤就是「無固定期合同」啦
14樓:貢浩僪涵柳
1、如果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2、改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需要與原單位終止合同,並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然後再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變動的問題
15樓:開飛機的l舒克
1、合同到期之前或者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
2、調崗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也有權不選擇調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16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協商勞動合同法續簽事宜: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還是未籤合同,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視為原勞動合同的延續。依據是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認為2023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檔案並未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原司法解釋應當有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屬於未籤合同。認為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繼續用工屬於新的勞動關係,原司法解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失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滿一個月未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但是這種觀點真正以法規形式明確的只有山東,最高法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也曾經採納這一觀點,但在正式釋出的時候又刪除了這一規定。
勞動者可以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勞動者現在主動離職是否有補償,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你現在的用工性質不同有不同的結果。
1、原合同延續
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2、未籤合同
可以以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隨時解除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從未續簽合同的第二個月二倍工資。
17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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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韓飛律師
你別提出不續簽合同,否則沒有經濟補償不說,雙倍工資也沒了。從10月4日起因為超過30天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你已經具備主張雙倍工資的資格了。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必須寫實際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的執行日期可以從9月5日起與前一個合同接上。
同樣不影響你主張雙倍工資。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規定。
19樓:鄧顯峰律師
公司不願意續簽的,有補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續簽動作也沒有表示不續簽的話在法律上視為公司於你自動續簽合同。
21樓:櫻雪軒雨
如果勞動合同於9月4日到期,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未續簽合同,合同關係也是存在的,除非是單位降低勞動報酬,你不同意續簽,才能要求支付補償金。
23樓:管我呢
由於公司原因不能續簽的,可以拿到補貼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24樓:查悅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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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
2、如果你想續簽而單位不籤,那麼單位是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並同時參考你與單位最後籤合同的期限:
比如原合同的期限是3年(2023年7月1日起~2023年6月30日),那麼補償從2023年1月起開始到合同終止日期,只有一年半的時間,需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
26樓: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只有以下四種情況企業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載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訂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問題
1全部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超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隨便開除你。如開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平時的工資條,公司卡,等能證明自...
勞動合同未續簽賠償問題
2017年8月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 4.5個月 滿4年不滿4.5年工齡 2017.7.22 一個月寬限期是法律允許的,所以第一個月是不算的 至補籤勞動合同前一天 如果沒有續簽直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就到解除前一天 止期間的單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包括原先正常發放的工資的 單位降低工資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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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單位沒有降低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續簽訂則單位可以不用支付離職的補償金。反之,則用人單位應得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