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龍泉
1、不用交銷項稅,但是要進項轉出,不能抵扣增值稅。
2、進項可以抵扣銷項,但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
2樓:祈悅龔德運
1、是按計稅**繳納銷項稅;2、是的;3、是的;
視同銷售,是銷項稅的問題,不得抵扣是進項稅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交,要從進項稅中轉出,轉出時按成本價轉賬
2、視同銷售,要記銷項增值稅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從以上內容看6、7、8內容涉及到購進貨物要視同銷售的(也就是你的第二個問題),由於要視同銷售就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那同樣購進貨物是要平進項發票抵扣進項稅的。
二、你的第一個問題與視同銷售無關,應該屬於不得抵扣的專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也就是購進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免稅專案,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就可以了,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5樓:一點通網校
你好,一點通網校回答你的問題
下面是我上課時的總結:
有兩個標準,一是該行為是否增值,二是該行為對內還是對外:
1)如果經濟行為導致增值,則屬於視同銷售。例如,生產的產品和委託加工的產品無論對內的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還是對外的分配、捐贈、投資行為,都屬於視同銷售,應當計算銷項稅。
2) 如果經濟行為沒有發生增值,則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對內行為,還是對外行為。如果是對企業內部的,那麼就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對企業外部的,則屬於視同銷售。購進的材料沒有發生增值,那麼將其用於消費、職工福利、非應稅等針對企業內部方面,則屬於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將購進的材料,用於針對企業外部的分配、捐贈、投資等方面,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區別
6樓:一點通網校
你好,一點通網校回答你的問題
下面是我上課時的總結:
有兩個標準,一是該行為是否增值,二是該行為對內還是對外:
1)如果經濟行為導致增值,則屬於視同銷售。例如,生產的產品和委託加工的產品無論對內的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還是對外的分配、捐贈、投資行為,都屬於視同銷售,應當計算銷項稅。
2) 如果經濟行為沒有發生增值,則進一步分析該行為是對內行為,還是對外行為。如果是對企業內部的,那麼就屬於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對企業外部的,則屬於視同銷售。購進的材料沒有發生增值,那麼將其用於消費、職工福利、非應稅等針對企業內部方面,則屬於進項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將購進的材料,用於針對企業外部的分配、捐贈、投資等方面,則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需要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區別
7樓:半su半雅半癲瘋
進項稅不得抵扣是由於所購貨物改變用途造成的,比如用於非應稅專案、職工福利等。視同銷售是由於用企業的產品對外投資、作為樣品贈送他人、用於職工福利等。
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不屬於視同銷售,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
9樓:薩靖
一樣存在增值的可能。捐給災區也不一定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也可以捐給災區的企業,讓他們渡過難關,以便日後恢復生產。這樣不是存在增值的可能嗎?怎能一概而論呢?
你也可以反駁我: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收到貨物後,也可以自己拿去賣了,重新進入流通領域了。
那我只能說:
a.為了方便徵稅。
b.這是稅法的規定。
c.不要鑽牛角尖了。
10樓:
集體福利,企業作為該貨物的使用者(福利費也不是隨便列的,也要有依據),在該企業的費用裡列支了,由企業承擔增值稅。個人消費是個人已經使用了,個人承擔。
以上都是最終使用方。
而分配(利潤分配,股東承擔增值稅)、捐贈(作為營業外支出,會有事業捐贈的票據或其他東西作為依據的,都無償了,還有什麼增值?),這貨物從該企業法人轉移到自然人(股東等)或其他法人(其他機構或股東啊)。
11樓:楚狂人
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那麼這些貨物有可能是被接受者消費掉了,也可能構成下一環節的生產資料,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所以要視同銷售。
你說的外購貨物捐贈給災區,一般情況下確實可能不會再銷售,但也可能有些捐贈品災區不適用,相關單位將其**或換成其他物品,這樣該貨物就還沒有徹底退出流通領域。
此外,從稅法制定上來說,必須簡要明瞭,如果說規定捐贈該災區不視同銷售;那還要規定捐贈該個人是否視同銷售、捐贈該學校是否視同銷售等等,難以窮盡和準確,反而不利於政策理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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