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2022-01-10 12:28:37 字數 560 閱讀 141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視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為合法解除,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果是勞動者要求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給勞動者解除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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