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介只是介紹工作,辭退了和中介無關,他們不會給你工資的,辭退之後,再自己找工作,用人單位給你結算工資。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使用別人的身份證進入公司,現在以嚴重違紀被單位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員工的工資需要正常發放。
2、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用別人身份證進的廠,開除會有工資嗎?
4樓:簡簡單單
公司可以解除你的合同(開除),但是你應得的工資,還是要支付給你的。
5樓:北斗七星
因為你是借用別人的身份證從事的是合法的工作,所以就算是廠裡知道你是借用別人身份證後,他從人道主義上考慮,會叫你用回你本來的身份證的,如果你提供不了,由於法律規定,他們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你相應的工資是不會少付給你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為什麼要用別人的身份證進廠上班呢,最好還是用自己的好些。如果今後發生勞動爭議時,你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就吃虧,划不來了哦。
7樓:一切皆是緣
那也要看公司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讓你走都會結清你應得的工資。
8樓:
工資是一定有的。如果不發你可申請勞動仲裁。
但你惡意用別人的身份證做事情,如果給該身份證當事人造成損害,遲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望你好自為之。
9樓:匿名使用者
冒用別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屬於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因此主張勞動合同無效解除勞動關係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但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韓飛律師
我用別人身份證進的廠,開除是會有工資的,但是是沒有賠償金的,因為你是用別人身份證進廠的,是屬於欺騙公司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當然看老闆心情了
我進廠時是借別人身份證,現在廠裡辭退我,我能拿到賠享金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參加工作時使用不真實姓名的,並不影響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廣州民商律師
可以,沒問題的。主要你能證明是你與工廠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而非是身份證上的人。至於你是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證入廠,只要廠方沒有規定把冒用他人身份入廠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般不能認定廠方的辭退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你有權要求廠方支付你的工資和賠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後謹記不要犯同樣的錯誤,另外社會保險方面,屆時將會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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