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

2022-01-29 21:59:19 字數 5323 閱讀 3844

1樓: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所以,在發包方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承包方在6個月內起訴並未超過時效。

第二,「16號批覆」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承包人對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消費者受償權之後。

所以請確定是否有消費者對該工程的購買行為。

第三,96年11月承包方已經提出優先受償請求,所以之後的抵押評估結果中應減去抵押人的拖欠工程款。

第四,02年之後為何拖延至今沒有執行暫時不清楚,只能認定為執行中止。

綜上,雖然該建築上設有抵押權,但是該抵押權不能對抗工程款優先權,只有購房的消費者可以對抗。所以在購房消費者得到賠償之後,工程款優先權可以行使,且在抵押權之前。如果拍賣後的價款僅能賠償購房消費者的,那麼之後的權利都無法補償。

2樓:工保網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範圍應僅限於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亦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結合《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覆》)與《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小編曾系統**過工程價款的範圍問題(專題之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並認為「如為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如為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其實,對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討論實質就是看該項費用是否屬於工程價款,依據《合同法》第286條的文義內容及立法本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款的所有費用,另外,在《批覆》中也可看出工程款還包括了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費用。那麼,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呢?

一、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並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退還給承包人。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屬於工程款範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故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援,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援。

」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訴浙江中輕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紹柯民初字第1325號】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明確規定為『建設工程的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作出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天巨集建築公司支付的20萬元押金屬於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一種保證金,屬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該20萬元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  ——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與商丘市天巨集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商民再終字第17號】

筆者也同意主流觀點意見,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根據貨幣佔有即所有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後就享有該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便發包人把這部分貨幣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對於履約保證金也只是享有一種返還請求權,不宜將該保證金認定為工程價款。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保護範圍,但並不等於就其自身沒有優先的性質。小編以為,按法理,履約保證金本就是一種金錢質押,是質權,原則上應該優先於債權,只不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則是針對發包人抵扣或沒收該款項而言。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23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援。」  ——寧波市超強裝飾****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  ——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範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範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髮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覆》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範疇。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3樓:仙瓏玲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摺疊權利主張在法律上的限制

1、提出權利主張時間上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在《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於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

值得注意的是,《批覆》中特別指出關於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規定至《批覆》下發六個月後施行。這意味著,在2023年1月前竣工的工程專案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在2023年1月後竣工的工程專案,自竣工日起六個月,承包人未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則其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確保自身權益,充分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今後承接建設工程時,就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與發包人作出特別約定,以延長權利主張的期限。

2、受償權範圍上的限制

《批覆》第三條指出: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批覆》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制。

除了承包人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在工程建設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其他的費用不能享受優先權。這裡的其他費用包括髮包人違約對承包人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等。那麼對於發包人違約所造成損失、違約金等基於發包人違約形成的債權,承包人可以通過一般的民事權利主張,以訴訟或非訴訟形式向發包人進行催討,這種催討可以和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同期進行,二者並不矛盾,只是前者與後者相比缺少了特定的救濟方式和保障。

在實踐中很多發包人會向承包人承諾給予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獎金。那麼提前竣工獎金能不能算在受償權範圍內?筆者認為應當在此範圍內。

首先,從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本意來看,立法者給予此項優先權是因為施工方對於建築物的增值作出了巨大貢獻,那麼如果施工方提早竣工的話,施工方必定支付更多的對價,對發包人作出了更大的貢獻,那麼就理應得到更多的保護;其次從《批覆》的文字去理解,《批覆》中指出的範圍是"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可以看出《批覆》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為建設工程作出實際貢獻的工作人員的權利,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很多是在得到發包人給予的"提前竣工獎金"後才去獎勵工作人員,如果不認為"提前竣工獎金"是在此範圍之內,那麼等於變相地剝奪那些工作人員的獎金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何計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

4樓:矽谷創業快訊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下發《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442號)(以下簡稱《紀要》),其中第26條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間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

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竣工日期,或者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雖然有最高法院的《批覆》和《紀要》,但各地高院仍出臺了一些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指導意見,作為本地區司法審判的參考。

1、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6號)規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23年)》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廣東省: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號)規定:

承包人在2023年12月28日之後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後的為準。

3、北京市: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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