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摯愛翡冷翠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簡易程式適用於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式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相對一般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為簡單,但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交通事故訴訟,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怎麼區分
2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訴訟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式簡單的審判程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一審程式中的普通程式而言程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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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一般程式: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物件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
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後,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
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
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時間上看,普通程式審理案件6個月內處理完畢,簡易程式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從審判人員看,一個法官和一個書記員就是簡易程式審理一個書記員和三個法官或兩個陪審員,就是普通程式審理案件,不服判決,都可以上訴。
4樓:戚廣利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式: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式: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複核或聽證申請。被處罰人經複核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
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的區別
5樓:法律快車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式是怎樣的
(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對不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程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
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一方的事故車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3)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原件,並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如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提出複核或聽證申請。
被處罰人經複核或聽證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規定
辦案人員應按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由辦案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經2次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辦案人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發生交通逃逸事故後,受害人或目擊者應記清肇事逃逸車的車號、車型、顏色及逃逸方向,並立即撥打「122」報警**,或者向附近的巡邏、值勤民警報告。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查詢肇事者、肇事車輛,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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