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喝粥
父母離婚,孩子的姓氏可以更改。
前提是需要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派出所不會給辦理。
除非男方同意或者子女在18歲時可以自己選擇改姓氏。
2樓:yp朵兒
在孩子成年之前想要變更姓氏,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也就是說要孩子的父親同意簽字才可以。
3樓:喻丹彤
可以去當地的派出所,帶上你的離婚證與戶口本,說明你更改孩子姓氏的原因,就可以更改了。
4樓:平俊馳
父母離婚,母母子的專案不能也沒事,鬼鬼誰?給他撫養費一點的撫養費,對方所以孩子也能健康的成長,如桂媽媽是最好的爸爸給拿一點生活費,對孩子各方面的成長都是有利的,學習,生活方面都是孩子成長有利的,如果爸爸是沒有辦法的一件事,那是mama也得經常來多多關照,對孩子身體健康有利,身體健康有利
5樓:小冰粉
以更改,但應當徵得另一方(孩子父或母)的同意。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後,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後,一方再婚而未徵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6樓:龍元才
去當地派出所問才有用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她可以隨意更改孩子的姓和名嗎?
7樓:你是我的路過
離婚後,女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嗎?
8樓:迪奧凝脂
可以更改的。
離婚後子女的姓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離婚並不影響孩子的姓名權。年滿十八週歲後可以自行改名。並不用派出所託關係也能改的。
但是為了利於孩子的成長,離婚後對於更改孩子的姓氏最好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這樣才能夠避免彼此產生糾紛而要進行法律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擴充套件資料
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雙方的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顯而易見誰的工作更有利於撫養小孩。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於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
9樓:崔英悟種柳
根據《婚姻法》第22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子女在辦理戶籍登記時確定的姓氏,應視為父母雙方合意的結果,在子女日後的成長過程中,成年以前,對子女姓氏的更改應由父母雙方協商同意。2023年5月21日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孩子歸女方,母親是可以隨意更改孩子的姓和名的。子女的姓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離婚並不影響孩子的姓名權。年滿十八週歲後可以自行改名!
11樓:匿名使用者
她當然可以隨意更改孩子的姓和名。
12樓:碩果
可以的,孩子歸女方之後可以按照監護人的意願更改,有這種情況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離婚後我想把孩子改成我的姓就是媽媽的姓,用她父親同意麼
父母離異孩子的姓氏權能不能更改
14樓:嘟嘟
在如今這個時代,很多人對於離婚一事,已經看得很淡,兩個人要是真的覺得這個家維持不下去了,便離婚,說散就散;也有家庭為了孩子的成長著想,不想讓孩子從小就有心理陰影,便一忍再忍。只是就算離了婚,在孩子的事情上也會糾纏不清。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但是大家是否知道,這條法律規定的前提是什麼呢?今天,就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下。
蔣小輝和林倩兩個人是戀人,戀愛了三年後,兩人就步進婚姻的殿堂了,開始了期待已久的婚後生活。很快,他們有了自己的孩子,取名為蔣康康。孩子的到來也為這個家帶來了不少樂趣。
只是,幾年過後,跟以往的夫妻一樣,蔣小輝和林倩的婚後感情慢慢出現了矛盾,最終蔣小輝還是跟林倩提出了離婚,只是那時候林倩並沒有同意。
大概又過了半年,蔣小輝再次提起離婚的事情,讓林倩心灰意冷。林倩覺得蔣小輝始終沒有顧及到孩子。於是兩個人協議離婚,孩子康康由林倩來撫養,蔣小輝每月給500元的撫養費給林倩。
離婚後林倩回了老家,之後和李天認識,兩人還結了婚。這時候的康康已經到了上學的年紀了,為了方便孩子上學,林倩就將孩子的名字改為「李康康」。但是,林倩改孩子名字的時候前夫蔣小輝並不知情。
後來蔣小輝知道了,非常生氣,就讓林倩把孩子的名字給改回來,但是林倩卻說:「孩子由我來帶,我想改就改。」
徹底生氣的蔣小輝直接就把林倩給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要求林倩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原姓。林倩卻說,法律規定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自己為什麼不可以改。
法律上的這一規定
是一種怎樣的情況呢
其實,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指著是在孩子剛出生取名字的時候,父母之間可以選擇孩子跟誰姓。但是呢,如果孩子的名字定下來後,要想更改孩子的姓氏,就要看情況了。
1.孩子的姓氏變更需親生父母兩人之間協議同意更改。
2.孩子成年後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
所以,不管兩人還是不是夫妻,如果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都是需要經過孩子親生父母雙方的同意的,不能說孩子由誰來養,誰就可以獨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是有權利要求變更回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也有提到: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可想而知,事情到了最後,蔣小輝的請求是得到法院的支援的。兩人經過法院調解後,林倩將孩子的姓氏改了回來。
但是,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法妹打個比方:如果說,離婚後林倩改了孩子的姓氏,蔣小輝覺得,既然離了婚,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為什麼還要給撫養費呢?於是就拒絕再給林倩撫養費。
這種情況可不可行呢?
這也許是很多人都很關心或者想要了解的點,其實撫養費作為父母的一項義務,父母是不能以離婚或者是孩子更改名字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哦。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就提到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即使兩人離婚了,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現在孩子還小,蔣小輝還是要繼續向林倩支付撫養費的。如果蔣小輝還是拒絕支付,林倩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所以呢,如果親生父母一方要想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離婚了,兩個人最好一起協議商量;如果孩子成年後想改名字了,孩子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父母同意,只是十八週歲以上的人改名字程式會比較繁瑣。
15樓:陳娟三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體現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則。而夫妻離婚後,父母一方是否有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但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片面只考慮父母雙方的監護權和親權的平等行使,而更應當把握的首要原則是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王某改孩子姓名已使用兩年多的時間,已為孩子及其周圍親戚朋友和同學所接受和習慣,再變更現使用的姓名對孩子的心理成長和目前相對穩定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體現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則。
而夫妻離婚後,父母一方是否有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片面只考慮父母雙方的監護權和親權的平等行使,而更應當把握的首要原則是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
王某改孩子姓名已使用兩年多的時間,已為孩子及其周圍親戚朋友和同學所接受和習慣,再變更現使用的姓名對孩子的心理成長和目前相對穩定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體現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則。而夫妻離婚後,父母一方是否有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片面只考慮父母雙方的監護權和親權的平等行使,而更應當把握的首要原則是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王某改孩子姓名已使用兩年多的時間,已為孩子及其周圍親戚朋友和同學所接受和習慣,再變更現使用的姓名對孩子的心理成長和目前相對穩定的生活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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