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2022-02-09 17:26:49 字數 5227 閱讀 7179

1樓:氣泡蘇打啊

能夠和喜歡的人一起邁進婚姻的殿堂,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件極其幸福的事情。但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很多人在結婚之前會開始思考一件事情就是要不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在我看來去做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處絕對是大於弊的。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在結婚前去做婚前財產公證會傷害此之間的感情。但我覺得這種想法完全是錯誤的。因為你在選擇去做財產公證之前肯定上和對方商量好,做財產公正只是為了避免日後會出現的一系列的麻煩並不是說做了這個證明就不愛對方。

而且沒有人能夠保證自己的婚姻一定是絕對完美的,財產公正並不會傷害到雙方之間的利益,反而可以保護到你。

在現在都市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為雙方在婚後發現彼此生活習慣並不相同又或者是因為其他種種原因而選擇離婚。似乎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順便很多人都離婚。這會讓人覺得婚姻的可靠性似乎越來越低。

在這個時候,婚前財產公證就顯得尤為的重要。

特別是對於一些再婚群體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是很需要的一個步驟。和第一次結婚的家庭相比,再婚家庭的婚姻穩定性就沒有那麼牢固,而且再婚家庭在結婚之前都有了一定的財富累積,所以他不像是第一次結婚的家庭來說,算是白手起家之類的。對於再婚家庭來說選擇重新開始第二段婚姻前都會考慮很多問題,比如年齡大了不能夠再經受更多的傷害,還要考慮家裡老人還有撫養孩子的問題等等。

在這個時候簽訂一份婚姻財產協議不僅可以避免後續因為經濟糾紛而產生矛盾,可以規避掉很多風險

所以做婚前財產公證最大的利處就是可以幫助你避免在婚後會因為風格財產而導致的很多經濟矛盾。所以總而言之婚前財產公正是利大於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利大於弊,這樣可以減去很多麻煩,省著以後因為財產的事情產生矛盾。

3樓:滿滿風輕雲淡

應該是利大於弊吧,比較每個人都不容易,先公證對誰都好。

4樓:想吃炸蝦餅

我覺得還是弊大於利吧,因為財產公證只是對那些財產特別多的人才有用,而且新的婚姻法其實並不需要你再做婚前財產公正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覺得還是弊大於利吧,還沒有結婚就想好了後路。

6樓:蹇潔登白薇

我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是未來的趨勢,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後產生的糾紛,並不一定是夫妻雙方之間,也可能會涉及到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的惡意或不法行為導致喪失償債能力時,可以有效地保護善意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利,這也同樣有利於約束夫妻雙方的行為。

辯論主題:婚前財產公證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我方打利大於弊,求自由辯怎麼打? 具體的問題?至

7樓:芝士cc店鋪

這年頭愛情早就建立在房子、車子、父母身上了,早就不純了,那就早作準備,萬一沒幾年分手了,白白的讓對方分了那麼多。」以上是網上看到的某種說法。這裡說一下個人意見。

1.假設婚姻是建立在真正愛情之上,那麼對財產進不進行公正都無所謂,這種選擇權在結婚的雙方,本人認為從個人角度出發無利弊之分。但從社會角度來看,婚姻路很長且不可預見,在婚前進行財產公正其實是能減少家庭糾紛利於社會穩定的,一旦婚姻出現財產糾紛就能迅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2.假設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愛情之上,或者說有某一方結婚帶有不純目的,那麼就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這既是對財產所有者的財產的保護,同時也是對社會公義的負責。當然這裡排除那些願者上鉤的情況,如果知道對方結婚目的為錢還結婚那麼就不要等人去錢空時流淚求助。

3.當前社會各人的財產狀況不同,有些人財產狀況純粹單一,有些人財產狀況組成複雜。這裡就舉傳 統父母為兒女買房一事,如果結婚雙方財產差距過大,那麼財產問題就不僅僅涉及結婚雙方,其他相關人員也會對財產問題有意見,甚至父母會堅持進行財產公證。

當然其他合資資產、合購資產還會涉及更多的問題,所以從家庭和諧社會和諧的出發這裡也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為好。

4.有些人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是雙方的不信任,會影響甚至導致日後的離婚。這裡本人是這樣認為的,你何不逆過來想「我就是認為我們是相互信任的才進行財產公證的」呢。

如果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是雙方的不信任則可想而知原本雙方就存在不信任。說到日後離婚,那跟這財產公證也沒啥關係。如果說有關係那麼就是說應該在結婚第二天就因為這個問題離婚了對吧。

實事上造成夫妻離婚的原因極多極複雜的,頂多是離婚時拿當初婚前財產公證做藉口。但不管你拿不拿婚前公證做藉口,婚前公證都會為法律提供一個解決財產糾紛的依據和保證。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利弊。(利大於弊)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公證利大於弊:

1.符合我國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和法制精神

2.減少婚後雙方的財產糾紛

3.方便婚後雙方理財,利於婚後財產保值、增值4.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5.反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觀點是封建婚姻思想的體現,與現代婚姻觀和法制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9樓:

利大於弊,因為會有人騙婚,快結婚了,跑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利大於弊,如果兩人過的正常財產還是兩個人的如果不正常最起碼有個保障,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這就相當於買保險,不出事最好,出了事有保障,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求加好評

11樓:匿名使用者

好的,我想想,明天把結果發到你郵箱裡,好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結果已經發到你郵箱,請查收,我是昨天那個,請採納這個號,謝謝!

急求:結婚前財產公證利大於弊的辯詞!!!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所採用的主要觀點,應該就是感情上的東西。比如說你們提出離婚時有多麼麻煩的時候,他們就會順口問一句:「這婚都沒結呢,你們就想離婚了,你們怎麼對未來這麼沒信心?

」 你們的主要觀點應該放在理性方面,比如說現今的離婚率有多高,離婚的人中有多少發生了財產糾紛……畢竟未來是個誰也不知道的東西,今天的感情再好,明天分手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所以今天作好準備,明天什麼事情都好辦。 再舉個例子,曾經有一個小品,就是關於結婚的:男方是窮人,女方是富人。

男方為了表示自己的真誠,於是主動讓公證機關公證財產,希望女方能明白他的一片心。所以,不要把財產公證僅僅放在富裕一方要求公證方面,也要考慮一下人們的真情。

跪求:辯論賽: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利弊(我方利大於弊)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年頭愛情早就建立在房子、車子、父母身上了,早就不純了,那就早作準備,萬一沒幾年分手了,白白的讓對方分了那麼多。」以上是網上看到的某種說法。這裡說一下個人意見。

1.假設婚姻是建立在真正愛情之上,那麼對財產進不進行公正都無所謂,這種選擇權在結婚的雙方,本人認為從個人角度出發無利弊之分。但從社會角度來看,婚姻路很長且不可預見,在婚前進行財產公正其實是能減少家庭糾紛利於社會穩定的,一旦婚姻出現財產糾紛就能迅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2.假設婚姻不是建立在真正的愛情之上,或者說有某一方結婚帶有不純目的,那麼就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這既是對財產所有者的財產的保護,同時也是對社會公義的負責。當然這裡排除那些願者上鉤的情況,如果知道對方結婚目的為錢還結婚那麼就不要等人去錢空時流淚求助。

3.當前社會各人的財產狀況不同,有些人財產狀況純粹單一,有些人財產狀況組成複雜。這裡就舉傳 統父母為兒女買房一事,如果結婚雙方財產差距過大,那麼財產問題就不僅僅涉及結婚雙方,其他相關人員也會對財產問題有意見,甚至父母會堅持進行財產公證。

當然其他合資資產、合購資產還會涉及更多的問題,所以從家庭和諧社會和諧的出發這裡也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為好。

4.有些人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是雙方的不信任,會影響甚至導致日後的離婚。這裡本人是這樣認為的,你何不逆過來想「我就是認為我們是相互信任的才進行財產公證的」呢。

如果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是雙方的不信任則可想而知原本雙方就存在不信任。說到日後離婚,那跟這財產公證也沒啥關係。如果說有關係那麼就是說應該在結婚第二天就因為這個問題離婚了對吧。

實事上造成夫妻離婚的原因極多極複雜的,頂多是離婚時拿當初婚前財產公證做藉口。但不管你拿不拿婚前公證做藉口,婚前公證都會為法律提供一個解決財產糾紛的依據和保證。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利弊。(嘻嘻)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個趨勢,因為利大於弊,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私有財產的增加,會越來越被人們接受。

1、財產歸屬明晰符合現代人的生活觀念,

2、有利於減少因財產糾紛產生的感情糾葛,公證可以減少打著婚姻的旗號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減少家庭糾紛。;

3、感情和財產分清,更加有利於鞏固情感,

4、人都是自私的,對屬於自己的東西都有一種防衛的心裡,被別人不支付相應對價拿去總是不舒服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有助於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

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紛爭。新司法解釋出臺前,一般以房屋房產證是否在婚前取得為判定房屋屬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的依據。新司法解釋出臺後,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就房屋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將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登記方必須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計算依據為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承擔貸款的對應房屋價值及相應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釋出臺後,對於即將談婚論嫁的年輕人而言,在購房方面,又該如何抉擇以儘量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呢?我認為:首先,雙方應該充分了解對方對於財產的處理意見和態度,如果房產確實由雙方或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建議房產證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同時,涉及父母出資的,建議可以先做好相關憑證的儲存及公證手續,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據瞭解在西方社會,婚前財產公證比較常見,也很少會引發夫妻之間的矛盾,因為他們大多認為婚姻情感和個人擁有的財富是兩回事,並不覺得劃分財產會有損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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