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大來律師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同居的女子沒有繼承權。
2樓:風般女人
那個孩子雖然是婚外生的,但要是真的是其丈夫生的,就和婚生孩子一樣繼承遺產。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事實上並未死亡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你說的這個情況,在訴訟時效範圍之內。
所以如果改申請女子的孩子確實是死亡男子的兒子,那麼他享有繼承權。死亡男子的財產應該由:妻子(合法妻子) 子女(包括私生子) 平均分配。
5樓:撕皮兒剝殼兒
將失蹤前已經被分割的財產與後期所得的財產合為一處,合法妻子、同居人、兩個孩子以及該男子的父母(如果還在生的話)共同享有繼承權。
但該男子失蹤前的那部分財產其合法妻子的繼承權比同居人的繼承權要多,兩個孩子的繼承權完全均等。具體比例要看法官具體怎麼判斷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後來的子女有權繼承遺產
什麼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後可以開始繼承遺產嗎
7樓:匿名使用者
d 判決宣告,即意味著法院正式推定失蹤人已死亡;宣告之日,即為被宣告人法律上「死亡」之日。
不選a的理由:利害關係人提起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時間只是法院受案的時間;
不選b的理由:「失蹤人下落不明」是針對失蹤的事實,離推定死亡還有相當長一段時間;
不選c的理由,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時間,只是法院對「失蹤人死亡時間」的推定,在法律上尚未對外產生效力。
看圖 民法繼承權問題 涉及宣告死亡問題。第6題 謝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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