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贈與合同可撤銷,怎麼與可撤銷合同的條件不一樣

2022-02-13 04:12:38 字數 5293 閱讀 9322

1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合同可撤銷和可撤銷合同不是一回事,當然條件不一樣了。

可撤銷的時候是指這個合同在訂立的時候就有一定的瑕疵,只是還不至於是無效合同罷了,為了保護合同雙方、促進交易,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撤銷權,撤銷之後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存在了。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贈與合同可撤銷,是指基於贈與合同的贈與可以撤銷,就是撤銷之後沒有贈與的義務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總結來說,可撤銷合同撤銷的是合同,撤銷之後合同就不存在了。而贈與撤銷撤銷的不是贈與合同而是贈與,撤銷之後就沒有贈與的義務了。

2樓:逍遙

你好這是合同法的特別規定,這個你可以想一下,贈與合同中的財物,所有權屬於贈與人,而民法是保障所有權的法,充分保障所有權人的處分處,因此,賦予了贈與人的一般撤銷權。

3樓:

贈與合同雖然也是合同,但不同於一般合同,它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

贈與合同的終止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民法:贈與合同可撤銷,怎麼與可撤銷合同的條件不一樣?

4樓:微湖情

贈與合同可撤銷和可撤銷合同不是一回事,當然條件不一樣了。

可撤銷的時候是指這個合同在訂立的時候就有一定的瑕疵,只是還不至於是無效合同罷了,為了保護合同雙方、促進交易,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撤銷權,撤銷之後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存在了。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贈與合同可撤銷,是指基於贈與合同的贈與可以撤銷,就是撤銷之後沒有贈與的義務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總結來說,可撤銷合同撤銷的是合同,撤銷之後合同就不存在了。而贈與撤銷撤銷的不是贈與合同而是贈與,撤銷之後就沒有贈與的義務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情況下,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交付後不可以撤銷,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除非受贈人(你)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時,他可以要求返還。

法定不得撤銷的情形: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論給付與否,都不得撤銷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如果贈地行為超過1年後,他不能行使撤銷權了。

可以參考他的法律條文解釋:網頁連結

如何區分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四個,其實是完全不需要如此區分的,因為哪哪都不一樣,沒有可混淆的機會。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9666663

無效行為

《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具體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

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

可撤銷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生效力,明顯不同於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於消滅。

(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

可撤銷合同

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放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2、合同撤銷的條件

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有重大誤解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從而使誤解人受到較大損失或達不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急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撤銷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予

10樓:伊鑲桃

簡單說,一般給了人家的部分,合同有效,不能撤銷。

基於保護贈與人的大公無私愛心,特殊情況下可以撤銷有效的贈與,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這樣的法定並不矛盾,先者明確了可以撤銷,也就是可以收回或變更;後者撤銷了可以要求返還,也就是說要求是可以的,但能不能返還則要看條件了,比如屬於消耗物是返還不了的,再就是要看對方的返還履行能力,如果給予現金對方消費了,又沒有收入或償還能力時,則不用返還了。

從法理上注意「可以」,並不是「必須」或法定的「要」。

12樓:南農小丑雁

你好,我也看到中級經濟法這裡困惑問題,這個人的解釋比較通俗易懂,也是有理有據。你可以參考一下網頁連結 他的解釋是這樣的:通常情況下,交付前可以撤銷,受贈人無權要求交付,除了法定不得撤銷的情形(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交付後不可以撤銷,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贈與物,除非有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時,可以要求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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