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杜律師
你這種情況雙方都是違法,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樓:王文龍律師
你說的事情是兩個行為(僅就民事侵權來說,不涉及刑事問題)。
第一個行為:a被人b打了,b是實際侵權人。a可告b侵權,但由於b是未成年人,b的民事責任由他的監護人(即父母)承擔,賠償a的相應損失。官司肯定是a贏。
第二個行為:a朋友又把b打了,b可以告a朋友侵權,要求a的朋友賠償他的相應損失;官司肯定是b贏。
雖然是b動手在先,錯在於他。但是,a的朋友動手打也就不對。畢竟不能以暴制暴麼~
3樓:匿名使用者
a的傷害由b(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b的傷害由實際加害人承擔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一,b可以起訴a的朋友。如果做了鑑定,看鑑定結果。構成輕傷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不構成致承擔民事責任 二,a可以告b,如果沒有鑑定,就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不論什麼訴訟建議你儲存好證據(快做鑑定)
5樓:大上海
打人都是不對的,打傷人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院或法醫的傷勢鑑定都是法庭證明
我覺得官司可能會對孩子有利些,因為孩子是被監護人,而大人則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6樓:
不會贏的,不存在正當防衛,那是故意傷人,
不過呢,a也可以告b,不做鑑定可能只是會影響賠償的數字,不會影響打人這個事實。
7樓:藍色心空
如果b只是被打成輕微傷,b起訴a的朋友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a的朋友須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a的朋友將b打成輕傷以上,將涉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b起訴a賠償其受傷的損失,a可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a並未打b,b受傷與a無關,因此b如起訴a必敗無疑).
如果a經鑑定被b打成輕傷,因b的年齡是未成年人(不滿14週歲),因此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治安管理條理 都有錯
被人打後,打人者報警該怎麼辦?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被人打了一頓能報警,但你要提供證據。公安機關會針對原由對行為人採取不同的措施,如果情節較輕可以進行調解、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者惡劣的可警告、罰款、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首先被人打了是肯定可以報警的。其次不管是認識的人打的還是是不認識的人打得,都應該先報警,由**調查事情經過。
10樓:匿名使用者
真是賊喊抓賊。路面上一般都有監控吧,讓警察檢視監控,不就行了。
11樓:土流集團
一般情況下都是做民事糾紛調解 但是被打的一方要求做傷情鑑定 雙方都可以去做 (並將雙方的有效證件押在派出所)待傷情鑑定出來以後根據鑑定的結果處理 一般輕傷或者輕微傷派出所都是主張調解 輕傷甲級就根據傷者的意見處理 因為輕傷甲級是輕傷裡面最嚴重的一種 如果是重傷就要拘留 因為重傷已經達到了公訴 不知是否幫了你。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最後的鑑定結果,輕傷以上才構成犯罪,以下觸犯治安處罰法,可能會被治安拘留。對於對方打人,你同樣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如果你構成輕傷,對方同樣要負刑事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甲的年齡是多大?有沒有超過60歲?甲有沒有做法醫鑑定?
乙和丙有沒有做法醫鑑定?至於定性要看甲的朋友是否屬於報復性質的,如不是那就只能按毆打他人先來定性了。對了當時打架雙方有沒有是用什麼工具?
至於拘留會不會判刑,要看乙和丙的傷勢如是輕傷,肯定會追究甲朋友的刑事責任的,那樣致使乙和丙輕傷的人會被判刑,屬於刑事案件。甲只是普通的違法行為也就是治安案件。
乙和丙沒有被拘留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雖然雙方各有受傷,但是法律並不因為誰先動手就豁免被動者的責任。本案中雙方都有動手,且都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按照民事或者刑事法律,不夠成輕傷的,給予民事賠償,構成輕鬆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判刑。
把打人者拘留後,是不是他就不用賠償別人的損失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是拘留,賠償是賠償。
通俗的說拘留是警察作為原告,打你的人是被告。警察告那個人打你,由警察的領導批准了,就拘留了。但是法律規定警察的領導不能裁決打你的人給你多少錢,警察的領導代表你給對方索要賠償金是違法的。
經濟賠償必須自己找被拘留的人自行商量,如果能商量好就行,商量不好你只能自己去法院起訴他。說的通俗點,這個時候警察就不是原告了,你才是原告,打你的人是被告,你通過請律師和法院交流溝通,讓法院判給你多少錢。但是法院一般判決的都特別少。
法醫鑑定你是輕微傷,也就是能判決賠給你2000-3000塊錢。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拘留和賠償並不衝突...
17樓:
刑拘是公安的事!
你直接控告他(她)就行啦!
賠多少是你說了算,不過也不要漫天要價!
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
你自己算該要多少吧!
被人打成輕傷,打人的人跑了,派出所說抓不到,能不能自己起訴?
18樓:
你的情況可以提起自訴。下面是《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要告打人者,可以,但是最好有人證物證。如果你要告警察不作為,抱歉,百姓告職能部門、公務人員,法院不予立案。
20樓:流氓灬小王
先去醫院做個鑑定,,認識犯人最好,或者在警察局做個平圖,,,,都沒有的話別起訴了沒用
21樓:西飄可可
總會留下什麼痕跡的 所以你能提供一些他們的動向或者以前的一些動向 讓派出所再解決
22樓:法碩師兄
可以,但是要有明確的被告。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不知道他是誰你起訴什麼?
24樓:老李
沒有嫌疑人起訴個屁,不懂法~
25樓:asdasdx天蠍
這真沒辦法了,抓不到還能怎樣
入室打人被人打了,打人的人會判刑嗎?
26樓:華律網
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輕微傷的按治安案件處罰。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第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第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打人造成受害者輕傷的話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7樓:此id已成大爺
一、判刑。
1、入室打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被害人的傷情鑑定如何;
2、如果鑑定是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
3、如果鑑定出來是輕微傷,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被行政處罰;
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據問題應當屬於防衛或防衛過當。醫療費通常看法院怎麼判。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於歡是在高利貸債權人糾集多人上門強討不完全合法的債權(高利貸),並非法限制母子2人人身自由數小時,在母親和自己遭受奇恥大辱之後,在尋求合法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採取暴力反擊行為,直接造成了加害方1死3傷的結果。其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前提具有防衛目的的合法性。
需要說明,討債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還一直在持續中,因為在報警後警察到了現場時,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仍未改變,並持續下去,具有防衛的適時性、緊迫性,並非防衛不適時、不緊迫。
但其防衛行為明顯過當,因為從防衛行為的以下因素綜合分析:
1、保護的法益:存在保護的名譽權、自由權與反擊的生命權、重大健康權的差異;
2、反擊採取的手段:用刀反擊多人的徒手侵害;
3、反擊物件的數量:反擊直接針對了4個侵害人;
4、反擊的強度:反擊連續刺傷、刺中了4人;
5、造成的後果:反擊行為直接造成了侵害人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結果;
6、反擊實施的現場、空間環境:反擊現場,防衛人有刀可選、可取、可用,並且防衛反擊可以連續朝4個人分別實施;
7、防衛人受傷情況:防衛人並未直接受到侵害方任何物理性的反擊傷害;等等。
對於以上因素,必須綜合分析,才能得出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傷害後果因而屬於防衛過當的結論,否則僅從一兩個方面,難以得出防衛過當的結論。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對其定罪,可以體現法律和道德的區分以及法律在懲惡揚善上的價值追求;可以體現立法、司法和社會對所有人的生命權、重大的健康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保護;體現每個人的生命權、重大的健康權高於名譽權、自由權。
其防衛行過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一,在主觀要件具有間接故意,其放任對多名侵害人身體傷害結果(包括重傷和傷害致死)的發生,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多人傷害的結果,並且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第二,在客觀上表現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於歡在遭受到不法侵害時,直接實施了合法、正當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
後一階段:於歡在防衛時,行為沒有節制,即沒有有效地控制住自己的行為強度、頻率和直接、間接造成的後果,其正當、合法的行為又顯而易見(明顯)地過了限度,並且直接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結果,合法行為也就轉化成了非法的侵害行為,並且構成了犯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於歡的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法律規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認為,適用減輕處罰較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處,尤其考慮案情在3一5內判處,特別是可判3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當然,適用免除處罰也可以,因為其已被關了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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