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魚教育
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
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
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2樓:聚土網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依此規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這裡的「其他方式承包中」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中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所以老大和老二提出繼承分割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你父親和你奶奶當時應當是作為一戶來進行承包的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戶」或者說「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戶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當然,最後一個死亡成員應當獲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繼承)。理論上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權利而非法定權利,不屬於可繼承的權利。
3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農村土地涉及宅基地和承包地。二者都是以戶為單位,屬於共同共有,只能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法規定的財產也不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範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司法解釋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樓:
你好,土地經營承包權不能繼承。如果你爺爺奶奶去世後集體不收回的話,按生活常理和公平原則,這塊土地應該由你家來種比較合適,你們可以不給他們,他們也沒辦法。但弟兄之間鬧得太僵也不合適。
協商處理吧!!
5樓:北京良知律師
你爺爺的這份地,如果按照你們村的規定不收回的話,應該由你爺爺的子女共同種,但是考慮到你父親和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你家可以多種,其他子女可以不種或少分少種,儘量在村委會協調下解決。
6樓:山水在你我心
老人沒有留下遺囑,口頭遺囑需要至少無關證人兩至三人,所以無效。那麼就要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你爸和你爸的大哥平均繼承,但由於你爸的大哥在對老人上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少分或者不分。告訴他從法律角度來說,他不可能得到一半的,只能是少分或者不分
7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1,個人觀點2,我是農村土地研究愛好者3,頂級到位4,沒有細看沒有人回答您的問題。我給你一個原則-----口糧地不存在繼承權問題。同一個戶口名額下分的口糧地,有共同使用權30年。
只要其中有一名,就有使用權。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土話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30年之內】你要不理解,就沒有辦法了。所有繼承法與此無關。 ----1600807415
五保戶房產繼承,土地繼承權問題。
8樓:塔駡德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被繼承人是否有向村出具由你們繼承其財產的書面證明,如果有的話可以繼承。
2、你作為被繼承的的侄子,並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繼承人。
3、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繼承法上規定的繼承人,也沒有將財產遺贈給你們,那麼,根據現行法律及政策,該土地將由集體收回,因為土地本來是屬於集體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9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舅舅留下遺囑,確定其房產、土地經營承包權由外甥繼承,否則外甥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舅舅)有遺囑,遺囑中規定了由被繼承人(外甥)繼承其房屋和土地經營承包權(我國土地屬於國有,不能繼承,繼承的是經營承包權),則可以繼承,否則不能繼承,因為外甥不在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序列中。
如果沒有遺囑,其房產、土地經營承包權,收歸集體。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10樓:
我大爺一輩子未娶他是五保戶不過一直由我在贍養,看病都是我自己花的錢,不知道五保,倒低在保什麼,去世了土地可不可以由我來繼承
11樓:
您好,老家大爺五保戶,我們一家子跟老人關係非常好,相互照應 吃飯時也叫老人。關係非常親切。將來照顧撫養送終肯定是我侄子做的事情,這樣的情況老人的房屋和村裡自留地歸我繼承嗎?
國家或村委會 會不會不讓我個人使用或轉讓?
12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國家對農村土地的規定,村民只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隨著擁有者的滅失,使用權就沒了;
2、不過房子你可以繼承使用,但也得有相應的手續,去鄉鎮問問吧;
3、若村集體要收回該土地,應當對你舅舅的房子有所補償!
歡迎繼續交流,若能幫到你,望採納!
13樓:
你好,農村五保戶死了,房子屬於誰
14樓:義烏律師
因為是村裡五保的,所以遺產應當由村裡繼承。
關於農村土地繼承權的問題
15樓:66殘若惜雨
首先要說的是,農村家庭承包地(責任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除非該家庭戶沒有人或者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村委不能收回責任田。請問你出嫁了嗎?在婆家有無新分的承包地,如果有,你不能繼承,如果沒有,雖然你的戶口已遷出,但仍然可以繼續承包該責任田。
16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臺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農村承包土地,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在約定的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途徑獲得承包權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獲得收益的同時,在承包期內可繼續承包土地。
提問你好
回答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
提問我資詢一下,我奶奶再世時跟著我叔叔,我奶奶的土地我叔叔種著,去世了之後,我奶奶的土地可不可以我們兩家平分
回答您奶奶的土地由子輩繼承,子輩死亡的,子輩的份額由孫子輩繼承。
提問我奶奶去世之後我們有沒有繼承她土地權,
回答這個份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
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
提問協商不成
可不可以通過法院判定
回答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提問再嗎
回答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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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已遷出 家裡的土地 房子還有繼承權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1、土地
需要判斷土地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若屬於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否則不能繼承。
一般來說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所以繼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2、房屋
房屋能否繼承與戶口無直接聯絡。房屋繼承根據遺囑確定。
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父母百年後,你父母沒有立遺囑,他們的土地、房產由你們姐弟三人平分。
聽說的意思,你家應該在農村。因為你戶口已遷出村集體,因此,如果你繼承了房產,也不能過戶,只有使用權,你可以將這個房產賣給本村集體內的人,他們可以正常辦理過戶。對於土地,你也有繼承權,也只是使用權,不過等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後,這部分土村集體就會收回去分給其他集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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