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是不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的嫁妝算共同財產嗎

2022-03-08 05:20:49 字數 5499 閱讀 3201

1樓:程華衣慕梅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孃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

嫁妝從古代開始就是女方的私人財物,又稱「陪嫁」。現在,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依然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在婚後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離婚時返還嫁妝合理嗎

由於嫁妝是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應予返還,所以,離婚時要求男方返還嫁妝是合理的。

可是,雖然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但很多時候由於女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嫁妝為自己個人財產,所以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情況也很多。

所以,為了避免糾紛,夫妻雙方可就嫁妝的歸屬問題提前將情況寫明,在符合事實,雙方承認的基礎上簽字。其次,女方可將自己購買嫁妝的消費單據留存,如遇離婚,這些都將是最有力的證據。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你們夫妻的贈與,屬於你們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三、離婚後嫁妝能不能退

由於女方陪嫁的嫁妝,與男方給付的彩禮,在法律上並不是同一屬性,對於嫁妝的返還,不應想當然地適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原則和規定。從法律關係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後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妝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

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妝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說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當然,如果雙方按照民間的習俗或協商一致,在離婚時各自退回彩禮和嫁妝;或者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對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和返還事項另有書面約定,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

女方的嫁妝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指結婚之前由女方父母贈與給女方的,只不過在結婚之後,往往會有女方一起帶到男方那邊。對於這樣的財產,其實如今還是人多為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因而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並非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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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小無賴小小

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父母給付的時間,如果是婚前贈送的,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女方的嫁妝算共同財產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4樓:小潯丶

陪嫁品給付發生於雙方登記之前,應屬於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陪嫁品給付發生於雙方登記之後,鑑於嫁妝本身就帶有專屬贈與女方的特點,應認定為僅贈與給女方個人的財物,屬於女方婚內獲得的專門贈與給自己的財物,屬於個人財產

除非,贈與人在贈與時明確表示,是贈與給雙方的除外在嫁妝認定為屬於女方財產的情形下,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7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財產:

3)、遺囑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確定只屬於一方財產的

嫁妝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5樓: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人民網-嫁妝算女方個人財產還是算共同所有?

6樓:

一、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擴充套件資料:

個人財產界定:

1、財產約定

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財產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首先要考慮的內容。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強調的是,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判定。

2、一般性規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此外,在軍婚離婚糾紛中,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亦屬於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作如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解釋,「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此外,「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3、舉證不能

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直接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無法直接判定時,則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從法院的判決規則來說,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7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是的。一、什麼是嫁妝?

嫁妝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出於對女兒的疼愛,陪送的房子、首飾、家電、汽車等財物。解決

離婚嫁妝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確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女方的嫁妝。

二、離婚嫁妝能要回嗎,怎麼處理?

在我國古代,嫁妝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於自己的嫁妝。但是,在現在,嫁

妝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並不能全部要回。那麼,哪些情況下離婚嫁妝可以要回呢?由

於嫁妝屬於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妝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

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

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

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

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

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

財產的分割。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材料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嫁妝已經轉為

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

所購置嫁妝的使用情況,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運用,特別是該

嫁妝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返還與分割一同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嫁妝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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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 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 補貼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