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怎麼執行,監視居住條件

2022-04-01 05:00:02 字數 4813 閱讀 7788

1樓: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根據決定機關的不同,有詳細的劃分,可參考關於監視居住的百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予以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情節嚴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2樓:花咲凜音

具體由居住地當地的社群矯正組織負責實行,比如,具體可以採取以gps定位被監視人手機,隨機撥打被監視人手機來監控其行動。 或者根據被監視人的地址,隨時上門調查。

3樓:匿名使用者

由當地派出所追逃儀衛星定位自動跟蹤監視居住室內外

監視居住條件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滿足的條件有: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等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是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 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動 犯 罪、特別重 大 賄 賂 犯 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動 犯 罪 、特 別重大 賄 賂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被執行監視居住的人是否可以不經執行機關批准會見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的離開住所,無固定居所的人未經批准不的離開指定的住所。對於會客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客可見會見律師也是要報公安機關批准備案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的。只是不能沒有彙報並經同意後離開所居住的地方。

監視居住的辦理程式是怎樣的,監視居住需要多長時間?

8樓:卡卡西瓜俥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期限: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批准(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50

9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26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6gt;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

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託書》。

監視居住轉刑拘的條件,監視居住能否轉刑拘

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監視居住的申請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今朝的關懷 一 呈批。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 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 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 內容包括 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二 批准。縣級以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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