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京城張律師
如果你們一家已無居住在一起,請求分割該房產就有理有據,分割有兩種:一拍賣分房款;二,是三方競價,價高者得,然後補償其他兩方;三,協商。我做過的一單這樣的案子,也是三人名下,不過有一人不是家庭成員,後來我們這方退出,他們補償我們了。
2樓:劉大來律師
一二審法院判決是有錯誤的,而且你和你母親是有權居住的。之前的法官簡直是亂來。你們可以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3樓:李永輝律師
因為判決書上標明瞭居住到動遷之日,則按照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法院不會支援分割房屋。
但是你們對於房屋的分割還是享有的。並且你們也可以**自己對房屋的份額,只是同等情況下您父親具有優先購買權。
您可以從**自己份額方面考慮下。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補償款。
5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中載明房屋由被告人使用,因此不讓被告人使用,違背了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法院不會支援我們。但是,我們可以向被告(父親)主張房屋使用費。調解書中說房屋由被告使用,並沒有說被告可以無償使用。
我們享有房屋的三分之二的產權,可以要求父親把房屋租金市場價的三分之二給我們,以補貼我們在外租房子的費用。這樣法律會支援的。
6樓:
沒有法律途徑可以拿回。
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當初簽字的筆錄應為離婚調解協議,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依照協議內容辦理。事後,另行訴訟的結果,兩級法院均不支援你們母子的訴請,也就意味著法律途徑已經走到頭了。
另外,從該協議內容上說,並無違法之處,你父親確實有權依照該協議居住到動遷時止;也就是說,只能等動遷後分割了。
求助關於離婚房產分割-戶口問題,謝謝!
7樓:衝浪**優化
婚前房產誰購買誰所有,婚後購買房產,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戶口處理方式:
1、另立門戶
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後再遷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物件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瞭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8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詳細回答你的問題:
1、「原被告雙方共有一套婚後房產,產權人有原告、子女、被告三人。其三人戶口均在此房中。
現法院已下發判決書,判決房屋產權原告所有。原告需在15日內補償被告相應費用。
法院告知不能判決強遷戶口,判決書上也只有寫產權歸原告」:這裡沒有疑問,只是介紹基本情況。
2、「我想詢問這樣的話 是否被告即使 戶口在此房屋內 也已經失去了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以及其他任何權利?
若不是的話 我在15日內上訴 法院是否可判決 被告對此房屋沒有居住權?」:
(1)房子的居住權從屬於所有權:既然法院沒有判決其他人對此房有居住權,房子的產權和居住權就全是原告的。
(2)「被告即使 戶口在此房屋內 也已經失去了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以及其他任何權利?」:完全正確。
房子的產權歸屬與戶口是否在此房中沒有任何關係。是否有居住權,無爭議的房子看房產所有權人是否同意,有糾紛通過法院處理時看法院是否在判決中確定某人有居住權,你的判決中沒提居住權的事,就不涉及居住權。
(3)如果單純為是否有居住權的問題:建議不要再上訴,上訴反而可能會多事。
3、「若房屋產權歸原告 原告也對被告進行了相應補償 可被告由於戶口任在房屋內 從而可以長期居住 那不是等於白給了補償嗎?拿補償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錢倒是給了但人還是可以住。
是否可講被告判決成「空掛戶口」:
(1)被告戶口在房屋內:並不等於可以長期居住,這是你多慮了。所以也不存在「白補償」的問題。
(2)判決書是法院做出的:法院不會管戶口的事,也不會「判決成空掛戶口」,如果你們想解決戶口問題,應到公安派出所,法院不能以判決干涉派出所的事。
(3)另外,請你明確一個事實:戶口與房子歸誰所有沒有任何關係,也與是否有居住權沒有任何關係。
4、「最後若可將被告判決成「空掛戶口」。原告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因為將來若需將房屋**,被告的戶口問題會對其造成極大的影響」:
(1)法院判決不會管戶口的事,不存在法院「判決成空掛戶口的事」。
(2)如果怕將來對方戶口在房中影響房子**:應和對方協議讓其將戶口遷走,雙方一起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戶口是否要遷出、如何遷出,法院管不著,即使你上訴到二審法院也解決不了。
5、「是否有這樣的案例,能發我一看,謝謝大家!」:http:
6「我知道沒有「強遷戶口」這一口徑,倒是看過一案例:法院讓當事人起訴公安機關強制執行「遷戶口」 最終以失敗告終」:
(1)強遷戶口:不是口徑,而是辦法。
(2)以前有的地區公安區有可以強制遷移戶口的規定,但只是少數地區,現在已經基本沒有:至於你房產所在地是否還有這樣的規定,你可以到房產所在地問一下。
7、「空掛戶口」或許說的有點不正確,主要是沒「居住等權力」:
(1)人不在、戶口在,戶口確實是空掛,你說的沒錯。
(2)戶口在房中:並不等於就有居住權,只要沒有房子的所有權、法院也沒在判決書明確不是產權人的被告有居住權,就沒有其他人的居住權,居住等房子的使用權全部屬於原告。
8、「對於**房屋問題,按實際情況如果是我買房子。。。 我也不可能買一個帶戶口的房子。。。 除非價錢十分可觀」:
除非是特別馬虎的買房人,一般情況下買房人會調查房子中是否有其他人戶口的事,你房子有其他人戶口、不能及時遷走,確實會影響房子**,建議積極和被告協商,要求他遷走戶口。
9、「對於「居住權」的問題。判決書上寫的是房屋產權歸原告,沒有對戶口、居住等做出說明,申請強制執行後。若被告一直耍無賴,有事沒事來鬧。公安機關受理嗎?」:
(1)如果被告生活困難、離婚後無處居住、在離婚時提出要求一定時間的居住權:法院才可能在判決中確定給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權,但這個時間一般不會太長,半年或者一年吧,由法院根據要求居住權的一方的具體情況確定,不會是有永久的居住權。
(2)你的情況:如果被告不是離婚後無住居住、或者雖然生活困難但沒有向法院請求判決居住權,法院在判決中不會涉及。判決沒有對居住說明,就是無非產權人的其他人的居住權;判決沒有對戶口做出說明,有可能是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沒有提及,所謂不告不理,原告訴訟請求中沒有提及的事,法院不會審理;即使原告在請求中提及戶口,法院也只會判決讓被告遷走戶口,不會判決讓公安強制遷移。
10、「我是原被告的子女! 並且是原告其監護人,等於原告是有兩個人」:
(1)你的父母?和他們協商解決吧。
(2)即使你是監護人:原告也只有一個人,你是監護人只是以法定**人的身份**原告出庭,但你不是原告。
11、「上海啊! 結婚結不起大家要「蝸居」」:記得上海一個網友說,以前上海有過公安可以強制遷移戶口的規定,只是近幾年改了,建議你帶判決書到房產所在地派出所諮詢一下。
12、「如果可以居住 被告肯定會皮賴臉繼續居住,被告母親有房屋(我奶奶)連這個地方都不願意讓他戶口遷入! 即使他不住了 也難保今後不會來 三天一小住五天一大住。錢給的也不少(幾十萬),難道沒有約束方法?
」:(1)沒有居住權:被告再來居住不走,你可以打110報警或是起訴到法院,判決後由法院強制執行轟他走:不讓他居住的事,可以強制執行,但遷戶口強制執行要看戶口所在地公安是否有這樣的政策。
(2)你奶奶有房屋的:可以要求他將戶口遷到你奶奶處。
(3)約束方法怎麼沒有?他沒有進房前可以拒絕他進入,他強行闖入的你可以報警、也可以起訴他。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繼續補充或是以加hi私聊。
9樓:葵花律師
1、原被告雙方共有一套婚後房產,產權人有原告、子女、被告三人。其三人戶口均在此房中。
現法院已下發判決書,判決房屋產權原告所有。原告需在15日內補償被告相應費用。
法院告知不能判決強遷戶口,判決書上也只有寫產權歸原告。
: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確實不能判決強遷戶口。
2、我想詢問這樣的話 是否被告即使 戶口在此房屋內 也已經失去了對該房屋的「居住權」以及其他任何權利?
若不是的話 我在15日內上訴 法院是否可判決 被告對此房屋沒有居住權?
:判決產權歸原告所有,沒有說被告有居住權,則該房屋的所有權利(包括居住權)歸原告所有。
3、若房屋產權歸原告 原告也對被告進行了相應補償 可被告由於戶口任在房屋內 從而可以長期居住 那不是等於白給了補償嗎?拿補償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錢倒是給了但人還是可以住。
是否可講被告判決成「空掛戶口」
: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被告騰遷,戶口在不能代表享有居住權。
4、最後若可將被告判決成「空掛戶口」。原告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因為將來若需將房屋**,被告的戶口問題會對其造成極大的影響。
:法院不會出這樣的判決。
方便的話,建議將判決書發上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當然在訴訟中因為涉及協商、競價、拍賣、作價、評估、舉證期限、其他訴訟程式問題,當然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式規定,這些當事人可與自己的律師或是其他法律行業人士諮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產,雖是有產權證,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在貸款未還清楚的情況,應該講這樣的房產並不是有全部的產權的,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製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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