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相當可以
如果是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至30日,加上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般情況也就是7至8個月左右.你說的這種情況建議你到同級檢察院公訴科諮詢一下。
2樓:板弟弟
1、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所以在實踐中,可能出現在看守所1年還未判決的情況,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
2、但是超期羈押是不合法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拘留了這麼長的時間,屬於超期羈押,建議請律師到相關部門 瞭解情況
4樓:
這個問題很難說,刑事案件有幾類(如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等)是每個程式都可以延長的,建議去問下處理機關。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一審(法院)兩個半月,二審(法院)兩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後,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改變管轄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發現新(漏)罪的案件辦案(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5樓:公訴人
給你列個數。拘留的最長時間不超過37天,批捕後偵查期一般2個月,重大疑難的可提請上一級檢察院延長1個月,然後公訴環節審查期一般1個月,可延長15天,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可以退補最多2次,退補期間偵查機關一般又是1個月偵查期限,退2次就2個月,然後公訴階段也是2個月,再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期限1個月,可延長15天,認為證據不充分的也可以補充偵查,也是最多2次。這樣算下來你就應該明白,1年沒判也是正常的。
當然,你可以到法院去了解案件審理進度的情況。都快12個月了,肯定是在法院審理階段,要麼被法院退回檢察院再被檢察院交給公安去補充偵查了。
我弟弟和別人打群架,現在我弟弟在看守所半年了,也不判刑是為什麼?
6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逮捕後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在此期間,除非改變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否則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
二、各環節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審查逮捕7天;3、逮捕後偵查期限60天;4、審查起訴45天;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團伙犯罪、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分別報地市級和省級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1—5月;
7、審查起訴階段,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8、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你根據上述規定自己推算一下吧。
三、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不是老闆決定的,這個時間追究老闆是否詐騙沒有實質意義;建議留好支付賠償金的單據,將來遞交法庭,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7樓:易緣天驕
可以報警,人民公安是廉正辦公的
請問下我弟弟被判了3年2個月,在拘留所1年1個月了,還有2年1個月要在監獄,請問下怎麼才能讓他減刑? 10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現在來說一般服刑期不能低於一半~~最多當然是1年7個月~好好表現~爭取減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是應當減刑,就是必須減刑,除此之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
9樓:dt_叫獸
讓他好好表現,在監獄多得分,每得一分減四天,你看著辦吧
現在監獄判七年,在看守所月,什麼時候能減
判決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八個月可以折抵八個月刑期。但是否可以減刑,要看在監獄的表現。根據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多減刑2年半。刑法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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