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熱浪人間
分居滿兩年以上的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但並非必須判決離婚,需要法院視具體情況具體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重要影響。
一【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符合法定離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幾種應該判決離婚的典型情形,其中第三款第四項是「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經法院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應該判決離婚。
二【證據對法院判決具有重大影響】
證據是離婚理由和事實的依據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
這個證據就是事實依據。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
按照法律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一個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在沒有其他的情況下,可以據此判決離婚。
3樓:
半年,滿三歲孩子撫養權歸撫養孩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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