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規定是簽字還是簽名?可不可以不簽字寫一些意見

2022-05-03 19:04:28 字數 1684 閱讀 2396

1樓:葉幫陽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有時候,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只要法官和書記員在後面簽字說明,筆錄內容依然有效,更何況是當事人自己簽字過的。而且現在法院庭審都是三同步,庭審都是錄音錄影的,卷宗後面都附有庭審過程的光碟,推翻說過的話基本不可能。

除非你有證據能證明筆錄上記錄的內容與你的真實意思表示有誤差,或者你當時是受到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下發表的意見。

2樓:丁桂林律師

庭審筆錄規定是簽名,不可以不簽字寫一些意見,如果有意見或者差錯,可以申請進行補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庭審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庭審筆錄上確認無誤,簽字確認。

法律分析庭審筆錄又稱法庭筆錄或審判筆錄,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庭審筆錄採用較為合理的資源固定了以當事人及審判人員的言行為主要內容的庭審過程,符合現階段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確裁判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是法院系統內部檢查案件質量、總結辦案經驗的重要資料,也是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進行監督的重要途徑。

對依法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一、庭審記錄是一種法定公職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記入筆錄。庭審筆錄是由法定公職人員「書記員」作出的,內容囊括了庭審過程中所有的實體與程式,形成一個基礎,對當事人的最終權利產生實際影響。

二、庭審筆錄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直接影響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基礎,卻不依附於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重複作出或隨意更改,所以庭審筆錄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庭審筆錄合議庭法官是否必須簽字?

庭審筆錄不全可以拒絕簽字麼

3樓:清泉

應該是可以的,《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庭審筆錄三天後才讓我們簽字,符合規定嗎?並且我們看筆錄時發現筆錄

4樓:du知道君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有時候,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只要法官和書記員在後面簽字說明,筆錄內容依然有效,更何況是當事人自己簽字過的。而且現在法院庭審都是三同步,庭審都是錄音錄影的,卷宗後面都附有庭審過程的光碟,推翻說過的話基本不可能。

除非你有證據能證明筆錄上記錄的內容與你的真實意思表示有誤差,或者你當時是受到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下發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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