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指揮,擅自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審判長遂依法決定休庭。在黨琳山退庭之際,審判長宣佈黨琳山無視人民法院的決定,擅自離開,即視作拒絕辯護,將另行為被告人莫煥晶指派其他辯護人或者由莫煥晶自行更換委託律師。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