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兒子在**父親出具的收條似乎有效。當然有效了。父債子還。天音迪。不過為了經濟糾紛,你可以到當地公證部門去公證一下。免得六下麻煩。
2樓:淡淡品味
只要在收條中寫清收的什麼錢就沒問題,再一個你得把那個當初的借條收回。
3樓:晚霞夕照
他給你打了收條,借條還給你沒有?如果借條還給你了,或者當著你的面燒燬了,就已經了結了。他再索要就沒有憑據了。
4樓:心願荷花開
有的,這個而且是親戚所以不用太在意。只要清楚了最後當面撕了欠條都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是信守承諾的人,他兒子代收是有效,不過既然有欠條還錢的時候就應該讓他們打收條,寫明你還錢的原因劉可以,不過這樣的事辦完了就沒事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有效的吧。父親過世。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收條應該有效。否則誰來開據呢。當然世者的老伴知曉這些事情最好。
7樓:詩意地棲居
最好去公證一下,就有法律效應,否則只能靠自己自律和人品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效果的。你大可放心好了,,,
9樓:來自高椅古村古靈精怪的辰砂
如果確實是父親的真收條是有效的,這就跟過世的人留下的醫囑一樣,要尊重這一事實。
10樓:
當然有效了!只要是真實的不是假的就有效!
11樓:
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
希望你能得到滿意的答案。
兒子帶父親還債借條怎麼寫受法律保護嗎?
12樓:戚廣利
兒子代父親還款,只要兒子收回借條銷燬後就完成還款,債務就處理完畢。如果借條丟失,還款後讓債權人寫一個收條。
13樓:老喬
把父親的借條保留,讓兒子寫一份還款協議,寫明他的責任,要有見證人。
帶了死亡證明兒子可以把父親的定期存款取出來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你要開個親屬關係證明 和 死亡證明,戶口本 ,身份證 原件 就可了
15樓:
不可以。希望樓主多看看**電視臺12頻道(社會與法頻道)的法律講堂。
首先要取父親的存款,必須開具父親的死亡證明,到銀行,其次,要徵得所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同意,在上述事件中就是老人的兒子、女兒,如果老人的妻子健在,也要徵得她的同意。
最好可以讓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去銀行辦理。如果僅僅是讓兒子去拿,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除非老人在遺囑上明確寫明兒子是唯一指定財產繼承人。
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16樓:華律網
買房收據具有證據的法律效力,證明買方向賣方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同時也能夠版證明買方履行了合同中相權應的付款義務。但其也僅能作為付款證據使用,在我國的法律上,房屋屬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須登記,有無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說如果你買房子時,要想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則應該到房產登記處登記,並領取房產證。所以如果只是拿到了收據並不能證明你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只能證明你與房主之間有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但房主依然可以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其他人作了房屋登記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我們只能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我們在用到收據作證明的時候都是在法庭的質證環節,通過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據,來證明合同的履**況,從而達到一定的證明目的。這裡律師提醒大家,買房收據一定要妥善保管,它與付款轉賬記錄可以形成完美的證據鏈條,從而保障我們的合同權利不被侵害。
1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bai問題
孔某收到一份某公du司的辦公用品採購價目
zhi表,當孔某傳真
dao給該公司專欲購買的辦公用品詳單屬後,卻被該公司告知,該辦公用品採購價目表已更新,新表會在三天內寄送給孔某,原表已作廢。那麼,該公司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律師解答
所謂要約,又稱發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旨在訂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違反要約,要約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而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行為人違反要約邀請,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價目表為我國《合同法》所明確規定的要約邀請,而要約邀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行為是符合規定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收據,作為收款證據,只要是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19樓:宋來吳冰菱
公司要求你交押金是違反勞動法的,對此公司請慎重。付錢後一定要收據。
20樓:茹純公羊元冬
收據上寫好當事人和日期落款
必要時加蓋公章
是有法律效力的
父親籤的合同過世後是否有效
2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參考繼承法49到62條規定解釋
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52、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53、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59、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60、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61、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6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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