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從甘肅省交警總隊一個**執法部門那裡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合同 從2023年五月執行 合同上沒有明文寫到他們有權隨時收回房屋 但是現在他們以服務大眾為由而要收回房屋 這算不算違約?
答:因為他們是**部門,以「服務大眾」為由收回房屋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算違約,其行政行為侵害到你的「信賴利益」,應該要補償你的損失的。
簡單的說你本來對其行政行為給予一定的信賴,現在它卻違背了你的利益,法律規定,它是必須賠償你的損失的。
所以,你可以向其提出賠償申請,他們若是守法的話不敢不給你補償的。
若他們駁回你的要求賠償申請或者你對其賠償金額不滿意(法律規定只需賠償你必要的損失,預期的利益是不會賠償你的,所以你只能對其賠償不足以彌補你的必要損失提出賠償要求),你可以向它的上級單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雖然現在才知道他們只有房屋使用的權利並沒有處置房屋的權利 但是已經簽訂了的合同有沒有在法律也就是合同法上生效或者是保護呢?
答: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因為他們是**部門,簽訂合同時有必要相信其「**信用」,也就是相信它們有房屋處置權。所以該合同受法律保護。它們要對自己的擅自處置房屋行為負責,同時法律保護你的合同利益。
3、還有由於之前沒有在合同上約定違約金 那如果我們起訴他們了話 法院會依據什麼判定違約金額呢?
答:依據你起訴時提供的損失證明,比如發票收據等能夠證明你受到的損失的證據。
4、雖然沒他們沒有處置房屋的權利 但是已經簽下合同 我去起訴這個部門 法院有沒有可能會判出強制履行合約的結果呢?
答:**部門屬於行政部門,法院一般不好干涉其行政工作。何況它們是以「服務大眾」為由的,我國法律在個人與集體利益矛盾之間是保護集體利益的。
但是**部門的行政行為明顯不合法,或作出行政行為的理由經證明不成立,法院還是有權判定強制執行的。所以要看他們所謂「服務大眾」這個說法是否成立。
5、 最後一個問題 在我起訴有關部門的時候房屋能繼續被我們使用嗎?
答:它們若「依職權」收回房屋,你自然是不能繼續使用了,因為即使你對**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對抗**收回房屋。
也就是說,就算你不服,也要先履行交出房屋。比如你對罰金不服,也要先交付罰金,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合同上沒有明文寫到他們有權隨時收回房屋 但是現在他們以服務大眾為由而要收回房屋,這算不算違約
如果出租方是有權處分,那麼合同是有效的,在有效的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租期,那麼對方提前收回房屋就是違約
2.雖然現在才知道他們只有房屋使用的權利並沒有處置房屋的權利 但是已經簽訂了的合同有沒有在法律也就是合同法上生效或者是保護呢
如果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是屬於無權處分,那麼合同是效力待定而沒有生效。這點要看他們是不是有處分使用權進行轉租的權利
即使合同無效,你們的權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還有由於之前沒有在合同上約定違約金,那如果我們起訴他們了話,法院會依據什麼判定違約金額呢
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法院是不會憑空捏造違約金賠償給你的,這個時候你可以主張賠償實際損失,也一樣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4.雖然沒他們沒有處置房屋的權利,但是已經簽下合同,我去起訴這個部門 法院有沒有可能會判出強制履行合約的結果呢
既然他們是無權處分,法院肯定不會判決強制履行,只能判賠償經濟損失
5.在我起訴有關部門的時候房屋能繼續被我們使用嗎
如果對方沒收回,你可以繼續使用,因為你們有合同約定在先,即使合同無效,你們使用房屋的費用也可以依照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對方承擔。放心用吧
加分不必了,有問題就繼續補充吧,沒問題就下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1、收回房屋,應該給你必要的時間搬離,即提前一段時間告知你解除合同,這個屬於解除合同的行為,但在期限屆滿前,你可以以違約提起訴訟。
2、租賃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是簽訂租賃合同時,你是不是有理由認為該房屋即為這個部門所有,有權處置,可以對外租賃。
3、違約金一般以提前解約給你造成的損失計算,如果你租賃房屋是為了經營,那麼因為停業尋找新的地方以及造成的直接損失都可以算作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法院一般會以直接損失來計算違約金。
4、法院在這個租賃合同上可能不會判決強制履行,而是判處違約金。
5、訴訟期間,可以繼續使用,當然也要視情況,這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法律人士進問關於房屋租賃的糾紛
5樓:
可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成立,租賃合同同樣有效,只是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更。
在你和新的房東之間原合同同樣有效。同樣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對方要解除合同,你完全按合同主張違約金的。
6樓:趙歡慶律師
首先,房屋的買賣不影響房屋的租賃關係。其次,即使要終止合同,那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既然合同有:
如一方提前解約,必須向另一方賠償500元,那麼你完全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賠償你的500元。
7樓:
可以拿回500元的賠償金,乙方買的是有租期的房屋,乙方不同意將房子出租給你,要收回該房子,你可以不讓(理由是:我要看看甲方乙方是怎麼樣約定房屋租賃協議的,以及怎麼樣讓協議生效的,你是第三方,他們的協議中應該有你的意見,應該有你第三方參加),想辦法讓新產權單位去告原房東,爭取甲方主動動員你解除合同,這時你就可以說甲方提前解約,要求他賠償500元
8樓:代令暎
能拿到!按你們簽定的合同的約定呀.
關於房屋租賃的違約問題
9樓:華律網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那麼關於房屋租賃違約金規定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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