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聘請律師條款,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的原則

2022-07-12 21:15:50 字數 3811 閱讀 7625

1樓:深圳張勇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你們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他,與他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託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的身份證,以及委託人與嫌疑人的關係證明(戶口本、結婚證等)。

2樓:廣州陳震律師

請明確你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一到兩名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的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bai訟法》第11條規定:「du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zhi法院有義務保證被dao告人獲得辯版護。」憲法第權125條規定: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因此辯護原則不僅是一項刑事訴訟原則,而且還是一條憲法原則。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

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是不附有任何先決條件的,沒有「但書」規定的限制。這就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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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劉大來律師

1、律師身份已經確定為辯護人。

2、律師的權利有所增加,但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是另一回事。比如偵查階段會見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會見過種不被監聽。

3、可以瞭解案件情況,以及向偵查機關提出相關意見等。

*北京*刑事辯護*劉大來律師*

5樓:莞爾一笑

就刑訴法第33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新刑訴法第33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變化從上面就可以看出,區別有以下兩點:

1、就刑訴法規定從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委託辯護人,而新刑訴法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

2、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由其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而就刑訴法並沒有這一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先有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只能提供法律幫助,現在可以聘請律師當辯護人。同時原先委託律師必須經犯罪嫌疑人本人委託,現在近親屬包括父母也可以直接委託。

7樓:可蔚應承嗣

最主要的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再經過公安機關批准,會見過程不被監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66262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律師擔任訴訟**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義務

9樓:淮安浙江人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3、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4、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5、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6、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7、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8、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9、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0、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3、有在**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4、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5、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6、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7、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祕密,不得洩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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