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未分割,十年後能不能主張分配

2022-07-13 09:05:15 字數 5465 閱讀 8138

1樓:法治縱橫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如果公司的股權登記原來登記的是你配偶的名字,如果一直沒變更,那麼其中有50%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隨時可以主張,另外50%可以分割。但繼承人不僅是你和你兒子,還有你配偶的父母。如果公司股權一直沒登記在你們夫妻任何名下而是在你兒子名下,那公司股權就和你沒關係;如果是第三人代持的,那就更復雜了。

2樓:寶貝馬龍福

從法律上的角度講,一般情況下來說,它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法院不再受理你已經十年了,時間太長了

3樓:天蟾如月

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被侵害人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效。

現在問題是:你知道遺產沒有分配這必然造成產權不明(也就是「可能被侵害」)的情況下,預設存在十年之久,這對你的主張顯然不利。

你為什麼現在要提出分配了? 注意必須是認為你的權益被侵害了(需要舉證)才能進行主張。

4樓:女皇愛王

你炒飯分割的話十年後可以主張分配。

離婚時,一方繼承的遺產尚未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嗎

5樓:彤弘亮饒韻

【案例】張某(男)與李某(女)系夫妻關係。婚後不久李某父親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親居住。2023年初張某提出要和李某離婚,並要求分割李某父親遺留的房產,李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父親遺留的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張某不能要求分割該房產。

現張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該房產,張某能否要求分割該房產?

【法院判決】

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告知其在李某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本案中,李某與其母作為繼承人,李某有權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遺產,但李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張某只能在李某實際取得遺產份額後另行起訴分割。若李某放棄繼承的權利,張某則無權主張分割該部分遺產,其對遺產的幻想可能會落空。

實踐中,為避免父母本意是留給自己子女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建議父母可以立遺囑,在遺囑中明確該財產是給自己子女的。

6樓:gdljwbd愛好

一,可以分割。

因為被繼承人死亡,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特別指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1985)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婚姻法(2001)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另一方就不可能分割。

繼承法(1985)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7樓:匯法網

您好,《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希望可以幫到您!

8樓:張偉傑律師

可以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遺囑中只給繼承人屬於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遺囑確定給雙方,也需要分割後,才能要求分割。

10樓:樂觀的靚哥哥

離婚時,一方繼承的遺產尚未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一方繼承的遺產只要沒有指明是給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去世十年,遺產至今未分割,屬於自動放棄嘛 10

11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遺產未分割,也一直沒有處理,繼承權未受到侵犯的,十年後起訴,不算過時效。比如房產如一直在老人名下,那現在起訴要求分割就可以。

12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遺產只有通過書面方式放棄繼承,您所述情況只能屬於遺產未分割的狀態,即財產變更為您和您姐姐共同共有狀態。

13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遺產繼承必須明確提出,否則就視為同意繼承。至於遺產未分配,再次期間算是所有繼承人共有財產。

14樓:瘋子徐文史園地

和為貴,也許姐姐就沒有打算和你爭。大家坐下來談談吧。按照法律是均分的,而且沒有過訴訟時效,不屬於自動放棄。

15樓:失落流利鬼

如果按法律, 遺產在自己家無法協商好的情況下,是均分的。不屬於自己懂放棄。畢竟還沒到了到法院的那步啊。

我覺得家事,自己家搞定,到法院對誰都沒好處,傷和氣,一家人。至於姐姐當然沒權利了。應該是長子分的。

我說的是民間通常。非得撕破臉,到法院一般就是均分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屬於:

1,遺產的繼承權,只要各法定繼承人沒有作出過放棄遺產繼承的相關表示,就視為接受繼承;

2,這和當事人有沒有分割遺產無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多年未分割是否會超過訴訟時效

17樓:鄭浪啪

具體得看過了多少年,20年之內不會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沒有產生繼承糾紛,則視為放棄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8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因遺產分割產生糾紛的,遺產分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

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 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19樓:浩貝

【案例概況】 張哥與張弟是同胞兄弟,他們父母有一套房屋,去世十多年兄弟倆都沒有提出分割,房屋實際由張弟居住。最近張哥提出要求繼承父母的房屋,遭到張弟的反對。張哥認為自己是合法繼承人,父母遺產當然有權繼承,但張弟認為,哥哥繼承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應該保護,因此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律師分析】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就是張哥主張繼承是否過訴訟時效?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的房屋系父母的遺產,同為法定繼承人的張哥和張弟都未明確表示放棄,應視為接受繼承。

而雖然張弟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但並未對房屋產權進行過變更,並未對張哥的繼承權利進行實質性的侵犯,對於房屋未分割的,一般可以視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張哥是在張弟提出異議時,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訴訟時效應該從異議時計算。因此,張哥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受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繼承人要求分割遺產的案件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又該如何處理呢?按照最高院相關批覆,認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哥的訴訟請求未過訴訟時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張哥、張弟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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