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的,應當在辭職到期的當天,把工作做好,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水6元
疑惑!2023年5月30日是雙休日休息,你咋個遞交辭職信?你說我聽。
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2023年5月30日星期六)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2023年6月29日星期一),在第31天(2023年6月30日星期二)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上完走,不要被單位落下話柄
4樓:蘇大芽
看你單位的情況了,一般結算工資是到上班截止
本人上個月7月20號到食品廠上班!我8月30號有事!8月10號給提前打辭職報告可以嗎?走時候扣工資
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遞了辭職信,說明幾月幾號正式離開工作,剛好30天,但是公司卻讓我提前走人,這合法嗎
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合法,提前通知單位是勞動者對單位的義務,只要單位同意,是可以免除這種義務的。
6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在辭職信上明確寫有2月1號辭職,用人單位提前讓你走人,其行為是違反勞動法律和你們的勞動合同的。
7樓:懇問
違法 堅決打擊這樣的公司!
我在幼兒園實習階段,六月三十號合同到期。五月中旬的時候交了辭職信,可是園長說不用交辭職信給他,
8樓:痴狂
按照勞動法,實習期實習期滿就可以走人,不存在辭職一說。你可以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協商不成,投訴到幼兒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9樓:但我已經買了
既然你交了辭職信,他不收。多幹一天他得付錢。否則投訴他。
(急)籤的2年合同,未到期,有急事5號就要離職,未30天提交辭職信,需要付多少違約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但你現在的情況,並未說明你是否是在試用期,如果你在試用期,那麼有例外條款。
有勞動法另有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說,如果你在試用期內,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你不在試用期內,那則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如果你的工作性質,不是如22和23條規定的工作性質,那麼,用人單位是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即便是合同有約定,也是無效的。
我個人認為,你的工作性質不是法定的特殊情況,因此,即便勞動合同中有規定違約金相關條款,你也不必擔心,因為它是無效的。
如果你的單位一定要讓你承擔責任,你可以依據勞動法第77條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11樓:東念寒
你直接走其實並沒有多大問題
關鍵是你的保險手續 勞動手冊都在單位那
如果你以後還要在這個城市 那麼你最好還是老實走那個手續如果你想換個城市做 那就可以直接一走了之了
12樓:車武軍
未領取的工資作為違約金,則可以全身而退,又不是什麼尖端技術重要崗位,也不是影片主演,收銀員再普通不過,**用得著支付違約金。可惜,你沒有領到這個月工資就走人,太可惜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合同我也直接不去,直接不做,他們也不會要你賠償的。.我所在地是上海,公司都是上海大公司,現在沒人管你做不做,你不做繼續招人!
7月30號辭職,8月分的社保從什麼時候開始扣
1月23號開始放年假,我1月寫辭職信到30號有沒有用?
14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嗯,1月30號就開始放年假了,如果預約性辭職信到30號之前,如果你是在1月初寫的話,應該也是有用的,因為這段時間雖然放下,但也是公司自己應該處理的事,但如果是在1月23號中間寫辭職信,由於是非工作期間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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