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解散不想賠償調崗位的編制合理嗎?這個是不合理的,你們可以跟公司協調一下。
2樓:普天同慶
我覺得調離崗位編制,除非這個崗位偏編制滿了或有其他方面的問題
3樓:雨過空氣好
不合理的,公司解散的話就相當於解除勞動合同了,要賠償的
公司解散不賠償怎麼辦?
4樓:康老師**解答
可以委託律師申請勞動仲裁索賠,公司如果有財產可以供執行,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的。
一、 如果是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如果公司是破產,根據《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5樓:江西九江葉律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現在公司要調離我的崗位到其它部門,若不同意直接辭退我,我要怎樣才能得到公司賠償金?
6樓:戚廣利
這個主要是看你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上你的崗位就是倉管,現在公司要調離你,崗位到其它部門,若不同意直接辭退。如果是這樣,公司屬於違反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雙倍補償金。
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惡意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理 50
7樓:胡漢山
1、你有權決定不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在爭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還要與勞動者簽訂變更書,之後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
2、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具體手續需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若干張等
4、只要沒有與單位簽訂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合同已到期還是應該繼續上班的
因工傷調離崗位,公司可以給我降工資嗎?
8樓:律師陳平遠
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這屬於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像你一個同事被調去做保安,就明顯不合法。辭職的話,以此為藉口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還必須執行降薪前的薪酬水平。之前扣發的可以要回,辭職補償金按照服務年限支付。
但是,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單位的調崗調薪,那就是為雙方均無異議了。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解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工傷和患有職業病職工、女職工在「三期」內等原因,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則應予以調崗。但應否協商後書面變更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合理調整?!
目前存在不同理解,所發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的屬於用工自主權。中山市、佛山市中院的指導意見也認為可以單方合理調整。本條規定同時符合四項條件的可以合理調整。
此外,關於工作地點的調整,深圳市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4.15)第85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向市外搬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支援經濟補償。」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雙轉移」和「退二進三」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2023年9月1日,穗勞社關〔2009〕2號)規定:
「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財政補貼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業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接送,或職工超出原交通費部分合理開支由企業進行補貼的,不需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解讀:用人單位不符合條件但仍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就此有爭議的,應自實際變更之日起的仲裁時效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法定仲裁時效事後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援。用人單位應對實際變更之日承擔舉證責任。
公司裁員逼我寫辭職報告,我不同意,公司又把我調離新崗位我該怎麼辦,會有補償嗎,我該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都勞動者調崗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能寫辭職報告了,調離新崗位可以不接受,裁員要有補償的。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你可以參考以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月遲到三次被公司強行調離崗位按最低標準算工資這合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有相關規章制度,並提前告知勞動者,是合理的,但工資扣款應該符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比例,否則是不合法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 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 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
勞動法規定可以隨便調離崗位嗎,根據勞動法,企業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嗎
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職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該按合同中約定的崗位,如果有變更,需要雙方有書面的協議,單位單方面變動屬於違法,可以拒絕,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與你解除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補償金。但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 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勞動者...
公司要調離我現在的工作崗位我不想去,如果我不幹了可不可以要求補償
主要考慮調崗行為的合法合理性而定 工作崗位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 不能單方隨意變更,否則就是違約違法 你可以不同意變更工作崗位與工作地點 然後如果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基本上可以實現你的要求 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控告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