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家口初中化學教師
扣車是對車子進行檢驗、鑑定。鑑定結果確定,就應放車。
交通工作規範(2005)
第四十九條 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或委託專業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並由檢驗機構出具「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自送達當事人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無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等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並經公告三個月不來接受處理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對無牌證、無檢驗合格標誌、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理。
2樓:天高雲淡
事故責任書下達後15天內
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對賠償無爭議的,交警最多扣留車輛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扣押車輛收集證據的,不得扣押車輛。需要扣押車輛收集證據的,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准可延長30日。如果車輛需要鑑定,最長68日內發還肇事車輛。
如果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所列依法扣押情形,交警部門可依法扣留車輛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當然,如果事故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9條第2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7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發現涉案車輛由上述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門可以扣押車輛,在相應情形消除或確認之前,可以扣押車輛,不受期限的限制。
4樓:交通事故達人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該在最多30天要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後的3個工作日就可以提車了,如果事故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該走簡易程式的事故責任認定。當場就應該下達簡易程式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後就完事了。你的問題可以找交警問問,什麼原因,必要的話,可以找交警隊、交警督查投訴。
5樓:友望未來
當天就會出事故認定書,然後就可以拿車了。
6樓:李維方律師
一般做出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放車
7樓:
好像只要雙方不追究交警就不能扣車吧?
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的車輛要扣押多長時間
8樓:屹博律所小劉
一般情況下,扣留時間不得超過28天。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至最長68天。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9樓:其雱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後5日之內必須返還
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輕傷車子扣押多久
10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自己全責對方輕傷車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 以後,就可以取車。
按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後,交警隊無權扣車。當然對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除外。由於是輕傷,對方也不可能申請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暫扣車輛最長為40天。過去,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一旦對方拒絕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的,事故車輛可以長期扣下去,沒有時間限制,新法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保護了傷者的權益,又體現了對車主利益的保護。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可延長20天,檢驗鑑定後車輛立即放行。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12樓:霸氣的
根據相關規定最長30天
13樓:匿名使用者
全責的話只要吧事情解決了就可以吧,不過那你也可以問問律師呢,律伴這平臺上面律師多。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多長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管理規定如下:
1、除無證、無牌等違法情形,或者為檢驗鑑定需要外,交警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因檢驗鑑定扣留機動車時限如下:現場調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委託;檢驗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結束鑑定,超過20個工作日需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接到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需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檢申請,經縣級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後另行委託檢驗機構複檢,複檢以一次為限。
3、檢驗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輕微碰撞了一張電動三輪車,車上兩老兩小,一老人說受傷,我報了交警、中保保險、120送醫院一直住院,現在十天,交警部門說我需要交五千到一萬保證金方可放行我的車輛,問題是現在我暫又拿不出這錢來 請問下交警部門這樣做對嗎?我該怎麼辦?
16樓:睿雅律師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蒐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鑑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式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案件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責任有 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9條予以確定 等。追尾是丙的責任。負全責。造成事故主因 1 車速過快2 緊急情...
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一 越野車,違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和第51條第7項,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起作用較大,故應負主要責任。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 行人通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六大原則是什麼
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有關規定。1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 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