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強制保險和第三責任人保險,有什麼區別

2022-09-04 18:00:20 字數 4835 閱讀 2374

1樓:匿名使用者

交強險: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三者險看你保了多少,例如三者保了50萬,那最高賠償限額50萬,無論是車損還是人傷,只要在限額內的,都是可以陪的。

2樓:金橙果

三者險是交強險的補充,

因為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額是: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一旦是大事故或你的責任撞了豪華車等,光靠交強險是不夠賠償的,所以就補充了三責險,但三責險是自願投保的,你要是家裡不差錢或自認個人技術、運氣好,就可以不保。交強險是強制的。

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主要區別

3樓:菌菌菌茵茵

交強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簡稱,是一份機動車輛必須購買的強制保險。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

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臺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交強險的賠付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費、整容費、營養費。

4樓:風水命理小常識

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同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要區別如下:

1、交強險屬國家強制性保險,是國家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所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如果沒有購買該險,就無法掛牌和驗車。第三者責任險屬非強制性保險,是客戶以自願原則購買的商業保險,當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時,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並且該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予以賠償。

3、第三者責任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4、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有所不同,以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為例,只要是被保險人准許的合格駕駛員,在駕駛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都在保險公司核定的範圍以內給予賠償。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費最高賠償限額為10萬元;財務損失最高賠償10萬元。也就是說,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總額就是10萬元。

而交強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2.2萬元,如果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判承擔主要責任的話,那麼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萬元,醫療費賠償1萬元,財產損失費賠償2000元人民幣。如果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判無責的話,那麼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

1萬元,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

5樓:浩仔車評

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交強險在賠付上有什麼區別?這次終於明白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交強險是有定額的,第三者責任險指的就是定額之外的賠償。比如說 你交了交強險是1萬的,也交了第三者險,出險了花了1.5萬,交強險只報1萬,剩下的第三者責任險補齊

7樓:匿名使用者

交強險先賠的,三責險後賠的。

交強險是不分責任大小的

8樓:少女天下_小

交強險是國家強制保險,主要目的為了能補償或及時醫治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責的傷者的救治費用。(因如傷者全責,車輛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費用的)

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公司的商業險種:主要內容是補充交強險賠償限額。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2車事故或人傷事故,負全責的車輛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用,交強險總共的rmb122000元賠償費用往往是不夠用的,用第三者責任險來補充相關賠償費用。)

交強險和第三者保險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9樓:匿名使用者

一、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是各自獨立的兩種法律關係的產物,但存在著賠付順位問題 交強險是每一機動車必投的法定險種,機動車車主沒有投與不投的自主權,適格的保險人也沒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權。第三者險是商業保險,雙方均有簽訂合同的自由權。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時存在該兩險種時,其有關合同的效力、責任範圍等應按照各自所屬法律關係分別進行獨立審查。

但在具體賠付時,二者之間存在著順位關係,即應當先由交強險按照分項責任範圍先行賠付,不足時再由第三者險理賠,直至各種責任限額用盡為止。交強險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其功能在於對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損害給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條例》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是企業應承擔社會公益責任的體現。第三者險是投保人為獲得更多的抗風險能力而自願投保的險種,對其利益保障具有獨立性和延伸性。

二者的區別在於賠償責任限額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該兩險種的共同點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險公司是保險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為法定受益人。 二、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制,第三者險適用總項責任限額制 交強險的法定責任總額為6萬元,下含三個分項。

第一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第二項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第三項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分項責任限額制度的含義是指,受害人的單項損失只能限於在對應的分項責任限額內獲得賠償,當某一項責任限額未用盡時其所剩餘額不能填補於其他損失範圍內。如某一受害人產生傷殘賠償損失4萬元,醫療費用1.5萬元,財產損失5000元。

此時,儘管受害人的損失總額與交強險的責任總額一致均為6萬元,但受害人在交強險的分項責任限額制度下並不能獲得6萬元的全額賠償,其只能在傷殘項中獲得4萬元的賠償,在醫療費項中獲得8000元的賠償,在財產損失項中獲得2000元的賠償,也即其只能獲得總額為5萬元而不是6萬元的賠償,因為傷殘分項責任限額中的1萬元餘額並不能填補於其他兩項中。所以,雖然總的賠償責任額充足,但當分項責任額不足時,受害人並不能獲得充分的全額賠償。而且,如果同一起事故中存在多個受害人的情形下,則每一受害人每一單項獲賠額只能按比例計算,每人的實際獲賠數將更少。

第三者險中的總項責任限額制則完全不同。該項制度下,受害人的各種單項損失的獲賠額不受分項額的限制,只要全部損失總額不超過總的責任限額均可獲賠。例如,某車投第三者險責任總額為20萬元,如果受害人產生傷殘損失10萬元,醫療費損失3萬元,財產損失5萬元,另法院擬判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此時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恰好在總責任限額20萬元內,則其可獲得全額充分的賠償,不受各單項損失額大小的限制。 精神損害賠償在上述兩險種中均可獲得理賠,但在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歸類於死亡傷殘單項限額中,當該項中責任限額被物質性損失索賠額用盡時精神損害賠償將不再可能獲得賠付,第三者險則不存在這一限制,只要在總的責任限額內各種合理損失均可獲賠。但該兩險種均實行先物質後精神的原則,即在責任限額內必須優先賠付物質性損失,有責任餘額時才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訴訟費的承擔在兩險種中也完全不同,第三者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涉訴所產生的訴訟或仲裁費用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之外另行賠付,但在交強險中保險人不承擔該項費用的理賠責任。 可見,交強險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底線性保障,投保人要獲得更可靠的風險免責就要投商業第三者險來對其風險保障進行補充和延伸。 三、交強險中責任限額用盡與補充投保的問題 交強險實行的是年度責任限額制,保費按一個責任年度交納,如果當年未發生事故則下年度降低保費;如果年度內發生甚至多次發生事故的,則下年度提高保費。

《條例》沒有規定發生事故並賠償後交強險合同是否解除,也未規定投保人在事故後是否有重新投保的義務。如在一個責任年度內第一次事故中已全額賠付後,保險公司在本年度的下一次事故中是否有義務對同一車輛重新承擔前述法定責任限額內的賠付責任,也即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在每一事故來臨時是否自動恢復原狀而不受此前是否賠付的影響?上述問題在《保險條款》中也未規定。

這就存在一個當責任限額用盡後是否需要補充投保的問題。如果無需投保但保險公司仍需每次賠付的話,則保險公司在一個責任年度記憶體在著對同一車輛數次賠付的風險。相反,如果某一車輛在一年內數次發生事故或在一次事故中已將所有的責任限額用盡,不補充投保則保險公司不再對後發事故承擔繼續賠償責任的話,則後發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將無法獲得交強險的基本保障,即便事故仍處在一年的責任期內。

可見,釐清這一問題在實務中十分重要。 筆者認為,在同一責任年度的每次事故中保險公司均負有依法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第一次責任限額用盡的情形下無需補充投保,保險公司也負有對後發事故每次均按法定分項責任額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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