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索回老人遺物,法律如何規定

2022-11-01 07:25:25 字數 5041 閱讀 2915

1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老人在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共同繼承。但是,如果老人留下遺囑指定繼承人,應該屬於一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可以到那種像法律諮詢貼吧這樣的法律平臺去諮詢或查閱啊。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涉及到財產分配問題。但把涉及的財產,只限夫妻只同財產。單方的婚前財產是不做分配的,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也是不分配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後雙方共同努力打拼掙來的財產,(一方管家,一方以工資按接的房產等,也算共同財產,只要兩方都出了力的都算,不問各自出力的比例),但專屬於個人的財產是不分配的(如特殊津貼補償)。

你們涉及的老人遺物,要看屬於什麼性質,若是婚後,基於婚姻關係,對方家長特別贈送的,而且是專屬的(如母給女的手鐲),那離婚後,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對方有權索回。

4樓:整股高手

只要能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是老人的財物就可以索取。。。還有很多細節的

5樓:放嚇以往

生前遺物歸誰,一般歸親生子女

法律對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怎樣規定的

6樓:華律網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婚前的歸屬個人,約定為共有的除外

個人婚後被指定贈予、繼承而獲得的屬於個人

個人婚後取得的撫卹金、傷殘補助金之類歸屬個人個人婚後生活用品歸屬個人

雙方婚後取得屬於共有,約定為個人除外

婚姻存續期間有過錯,分割共有財產部分可少分或者不分雙方如果有其它自願合法約定的 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8樓:續緣情感學堂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9樓:利頓紅茶

婚後的財產屬於雙方共有,一般是要平分的。

六十歲以上老人離婚法律有何規定

10樓:oooo泡

離婚是公民的權利,與年齡無關,但是有沒有權力直接提出離婚,要看這個人是否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期間內。

婚姻法對當事人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該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存在老年痴呆等嚴重影響智力,根本無法準確表達真實離婚意願的情形,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其自身不能提起離婚,需要先經過一個特別程式變更監護人,變更後可以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人提出離婚訴訟。

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切身權益。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人代其訴訟。

法定**人的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係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範圍的法定**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人。然後由法定**人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離婚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1樓:清晨好

60歲以上老人離婚,同樣是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處理離婚事項。離婚自由,並以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

12樓:八三老人

與其他離婚情形沒有區別。

13樓:蜀都無礙訴辯

離婚與年齡沒關係,法律依據依然是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

14樓:裴蓁律師

一視同仁,沒有年齡差別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法律與年齡無關,同樣是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處理離婚事項。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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