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豆豆學語
有效: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7號
(202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202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佈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該催款單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簽在擔保人一欄,僅屬於有瑕疵的問題,不影響該催款單的法律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第一問,是有效的。第二問,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具體的要看你找的律師的答辯情況。
超過訴訟時效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
3樓:懶人
超過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書時,擔保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對此行為如何定性,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該批覆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籤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藉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 (寶豐縣人民法院 張建立)
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承認欠款訴訟時效是不是重新計算
4樓:之何勿思
可以算。
如果確實超過訴訟時效,債權就面臨無法實現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債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是從應該還款或付款時起算。
另外,也要考慮時效中斷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債務表面上看超過2年,但不代表超過訴訟時效,最常見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借款或其他債務未明確償還及履行時間的,時效從催要後才開始起算。比如一筆借款,未約定還款時間,時效並不是從借款時起算,而是從出借人開始催要後才開始起算。
2、催要或主動還款行為,可引起時效中斷重新起算。如果在時效未到前,債權人有催要行為或者債務人有償還部分債務的行為,可引起時效中斷,其法律後果是催要或償還後,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得如果主張時效中斷,而債務人不承認,得債權人舉證。
5樓:孫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超過後,就永久超過,不能再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時效後,債務人承認欠款的,債權人只能自己要求他歸還,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償還。
6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你這個說的不太明白,不過對方要是承認欠款,表示願意還款那就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另外如果對方在法庭上不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你也可以勝訴。
7樓:神采飛揚
承認欠款也不能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時效只是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債務人承認並自願履行的不受限制。
如何理解《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
8樓:井澤c椅
訴訟時效期間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的「債務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角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誰是該批覆中規定的債務人,有兩種理解:
一種認為,批覆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因為該批覆是針對河北省高階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而作出的,因而批覆中的債務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種認為,批覆中中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
因為如果借款人及擔保人分別在通知單(包括內容相同的兩份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請問以上理解哪種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所稱債務人指借款人。
理由如下:其一,法釋c1999j7號批覆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喪失訴訟保護權即勝訴權,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在借款關係中,借款人(債務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履行埒還款義務(即原債務)。
債權人(即貸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向借款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單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對貸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諾,也就是說重新確認了原債務。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保證人在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催款通知或回執上簽名,能否視為重新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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