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是哪一類罪?分析本案犯罪構成

2022-11-20 00:25:09 字數 5216 閱讀 9969

1樓:春雨潤田

1全部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罪的範疇。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這裡所說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者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毀的方法。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處於報復或妒忌等心理。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災,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放火罪與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本質區別是:關健要看行為人的放火行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種行為就應當以放火罪定罪。

但並非所有的用放火的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放火行為,但從放火焚燒的物件以及放火的時間、地點、環境等方面考察,其放火行為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情節嚴重,需要刑罰處罰的,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具體到本案,犯罪嫌疑人談某主觀上為了報復堂某,客觀上實施了用火點燃被害人物品的行為,但是其選擇的時間是一般人不在室內的時間,並非夜深人靜之時;其點火的方式並非用火把或者潑汽油等危險性較大的方法。從後果上看,其放火行為僅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物共計18000餘元的損失。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並沒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或重大財產的損失,根據其放火的時間和環境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犯罪嫌疑人劉某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2樓:手機使用者

談某事後的報復主觀意識上的動機是為了毀壞堂某的財物.

故此案的應立故意毀壞財物案.

3樓:付展鵬律師

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4樓:匿名使用者

同上觀點,4大要素很明顯啊.

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分析本案,謝謝大家了

5樓:中南散人

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四個構成要素。

本案中,王某犯了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

從犯罪主體看:王某年紀為42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王某明知其將毒藥放入香腸中可能導致劉某中毒死亡的情況,但依然放任了這種情況的發生,並最終導致劉某死亡,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從犯罪客體看:王某的行為侵害了劉某的生命權。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王某具備殺人的以下幾個客觀事實,即其實施了買毒藥放入香腸中,掛在院內(劉某常偷香腸處)的幾個行為,並導致劉某因為這些行為在偷吃香腸後死亡的結果。

綜上,王某應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論處。

6樓:邯鄲王曉梅

從四個方面分析,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7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

還有現在貌似不管是三階層還是四要件都不會直接考。

8樓:匿名使用者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犯罪的侵犯的客體:王某侵犯的客體是劉某的生命權。

客觀方面:王某首先有剝奪劉某生命的行為,即在毒藥放入香腸中。其次,王某剝奪劉某生命的行為是非法的,即刑法明文禁止的故意殺人行為。再次,王某的危害行為與劉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犯罪主體上,王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經營香腸店,有刑事責任能力。

主觀要件:王某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劉某生命的故意,即間接故意。

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屬於故意殺人行為。

9樓:

刑罰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犯罪的侵犯的客體:王某侵犯的客體是劉某的生命權。

客觀方面:王某首先有剝奪劉某生命的行為,即在毒藥放入香腸中。其次,王某剝奪劉某生命的行為是非法的,即刑法明文禁止的故意殺人行為。再次,王某的危害行為與劉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犯罪主體上,王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經營香腸店,有刑事責任能力。

主觀要件:王某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劉某生命的故意,即間接故意。

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屬於故意殺人行為。

什麼是犯罪構成?它包括哪幾個案件

10樓:老法大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11樓:禹鼕鼕

所謂犯罪構成,指的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構成要件的作用在於:

(1)表明一定的法律禁止物件,從而建立客觀生活秩序。

(2)表明評價規範,作為法律準繩。

運用犯罪構成要件原理分析李某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12樓:du知道君

我是一名法學老師,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案例一   1.李某、張某、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理由是這樣的: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應具備犯罪構成四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案中李某、張某、宋某三人的行為,很顯然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要說構成犯罪也只能構成此種犯罪,然而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要求犯罪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成輕傷以上,本案中的傷害結果是輕微傷,顯然不符合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張某、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雖然李某、張某、宋某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卻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處罰。當然這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遠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該起事件發生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李某、張某、宋某、遠某等人法律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哥們義氣思想濃重,遇事沒有想到報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而是找江湖朋友來解決問題;   (3)遇事不冷靜,只圖一時逞強,不考慮行為的後果及其法律責任。

  該事件造成的直接後果是 遠某、沈某兩人身體受傷;另外對國家法律保護的正常社會秩序也造成了損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呂某、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為李某是組織者,王某是行為的直接實施者。

方某、呂某、吳某是從犯,他們在搶劫罪的實施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無法律意識,沒有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要受到刑罰處罰,這是他們犯罪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

該事件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三名被害人身體受傷或驚嚇、財物受損;另外對國家法律保護的正常社會秩序也造成了損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學生應當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為朋友,這樣才能促進自己的發展,和朋友取長補短,共同進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壞朋友,那麼就對自己的發展不利,嚴重者還有可能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13樓: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2023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

「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複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

「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

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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