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20年前因公受傷,單位當時和這人簽訂協議一次給予補償,20年後這人再來要求補償,法律允許補償嗎

2022-11-21 11:15:08 字數 4826 閱讀 4052

1樓:蕭劍

1全部你好:1:因公受傷當事人已於單位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符合法律程式的。

雙方都履行了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是合法的。根據《民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其訴訟時間為1 年。也就是說受害當事人對自行調解的結果不滿意而又無法再繼續的情況下;可以在1 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超過這個時限則法律不予保護。

2:受害當事人從受害之日起至今已超過20 年訴訟時效;故法院不予保護。[第一百三十七條]即使在20 年內起訴;法院可以受理,但是,也會駁回受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

如有不明之處,請提問或許我的意見對你有所幫助。

2樓:溥修筠

1、法院會受理,但是原告不會勝訴

法院之所以會受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之所以不會勝訴是因為民事訴訟的時效一般為2年,原告在過了20年之後才起訴,那麼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在受理之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民法上是規定了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延長,但是最長的訴訟時效也是20年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50年前的殺人案子都破了,你這才20年!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過訴訟期了。。。。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 5

5樓:法律快車

交通事故和工傷在某些時候會產生競合的情況,交通事故與工傷有上面區別,他們的賠償哪個更高?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若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

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援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

2023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關於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屬於一般民事法律範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專案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或規章,屬於勞動法律範疇。

關於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後續**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

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裡面就包括了後續**費,而後續**費裡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如在四川,九級工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賠償有6個月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即6個月*3000元=18000元,這筆補助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有問題的。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

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援。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於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關於傷殘等級的區別

目前,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暫時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比如說同樣是脾切除,按照工傷屬於6級或7級(以35歲為界,35歲以下是6級),而按照交通事故評殘只能評為8級傷殘。

再比如同樣是手掌骨折,按照工傷可評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可能根本評不上級別。之所以會出現同種傷情不同傷殘等級鑑定結果,是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兩者評殘的鑑定依據不同所致。

關於是否城鎮戶籍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額存在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區別,而且城鎮戶籍往往賠償額超過農村戶籍的兩倍以上,相差懸殊。而在工傷賠償中,則沒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任何區別,兩者賠償額完全一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保、無法區分是否屬於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在選擇是按照工傷程式來進行賠償還是選擇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索賠,需要進行事先準確計算。

如果按照工傷計算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工傷程式進行;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訴訟解決。

關於是否存在過錯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於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

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結論出來後,原則上也是一年內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牴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律師在此建議各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賠償專案均應獲得雙賠,借鑑首都北京的做法,這樣更有利於保護**者及其家屬。

6樓:匯法網

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工傷事故在賠償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此時,受害人同時處於兩個法律關係之中:一方面由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勞動者所受的人身傷害符合工傷賠償給付條件而與用人單位形成工傷賠償法律關係。

那麼,受害人在依《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對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發生爭議,法律未給予明確規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徑庭,經常出現相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局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專案、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專案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專案,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專案,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專案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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