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肯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不管是什麼原因,公司開除你就必須要給你n+1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n是你在公司工作的年數,不滿半年算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跟你不願調動崗位關係不大。
3樓:實心果老頭兒
用人單位不管以何種理由開除工人,都應該給予當事人經濟補償,一般一年工齡按一個月標準工資計算,這是勞動法規上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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