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了,要辭職,老公能去替我辦離職手續嗎

2023-02-02 21:40:04 字數 5510 閱讀 9391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本人授權,老公可以代辦離職手續。

女職工生病了,擬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本人不能親自前往,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包括老公的其他人前往用人單位辦理。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

第六十四條 **包括委託**、法定**和指定**。

委託**按照被**人的委託行使**權,法定**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指定**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不過需要你打**給你主管說,然後由你主管幫忙,老公簽字

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職工生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非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僕珍閭丘和悌

不論什麼原因,勞動者提出辭職的,都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生病後不能工作了,怎麼辦理離職?

5樓:諾諾百科

生病後不能工作了,可以向單位提出離職,如果是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是不用給予補償的,只有個人因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來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給予賠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搬磚的人

生病後不能工作了,可以正常辦理離職。也可以請病假。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樓:共同學習吧

這不應該去辭職,生病可以請病假呀。有80%的工資的,況且像你父親這樣工作年限較長的,公司要是辭退的話必須要讓他補助你錢才是。

我知道的就是我們公司生病都是可以拿到正常工資80%的錢,所以我覺得如果是你辦理離職的話是很不明智的選擇,那讓公司覺得是你自己想走而不是別人不想要你。所以你可以代替你父親跟其單位協商處理,實在不行可以諮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問問他們,他們或許才能更具體的幫到你。

8樓:霸王花

生病都是可以拿到正常工資80%的錢,所以我覺得如果是你辦理離職的話是很不明智的選擇

丈夫有沒有權利給老婆辦離職手續

9樓:ofweek人才網

沒有,除非有妻子的授權書,妻子有特殊情況無法自己辦理離職手續。

10樓:後鑫鵬

去取消丈夫的存款戶口

身體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11樓:鄰家楠方姑娘

身體因工作生病不需要勞動者提離職,而是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無過失性辭退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相關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孫法官說法

不論什麼原因,勞動者提出辭職的,都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生病了也要提前30天辭職 不過你可以休病假 不需要上班 到了30天才能走 但如果單位同意你走另當別論

14樓:

合同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因為你現在的身體條件不適合現在的工作,需要提前離職的話,可以和公司協商。公司同意的話,就不需要等一個月了。

他同意你提前到什麼時候,就什麼時候走。如果公司不同意你提前走,那麼,你可以出具你的病歷卡或者醫院證明之類的,能證明你現在不能在原來的崗位繼續工作的憑證,你也可以以此和公司協商,調動崗位至不妨礙你修養的其他崗位繼續工作到1個月以後,再離職。如果公司還是不同意,你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他們給你解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身體生病能夠提前辭職,不過要有醫生證明。

16樓:匿名使用者

生病是要辦理請假手續,辭職是要辦理離職手續,二者是兩條線,不能混在一起。

如果要辭職,你必須按辭職的程式和要求來辦,在未獲批准以前,你仍是單位的員工,受單位一切規章制度的約束,其中包括考勤制度。

因而,你如果要辭職,你首先要提交辭職申請,落款日期就是你申請辭職的日期,是計算“滿一個月”的重要依據,遞交之後的一個月,你仍是單位員工,必須上班,如果上不了班,你可按考勤制度的規定請病假或事假。

這是按規定、按程式辦理。如果單位仁義,還會有很多變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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