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單說金融
這種情況認定並不違反合同。一般應在合同中註明,因賣方意願以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失敗或交貨延遲,賣方不承擔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寫,可能會對不合理的買方產生爭議或部分賠償。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主要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應對不可抗力的原則和方法,的時間限制和方法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發生後,組織釋出了支援文件,等等。拓展資料(1)不可抗力的範圍。
國際上對不可抗力的範圍沒有統一的解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有一般的、列舉的和綜合的方法。一般型別只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作出一般規定;列舉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舉;綜合,即列舉與綜合的結合,列出了經常可能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洪水、火災、風暴、暴風雪等),並加上「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字樣。
綜合調控方法明確、具體、靈活。目前,在我的進出口**合同中,一般採用綜合型。(2)不可抗力的處理。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應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及時處理。不可抗力的後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推遲履行合同。
如何處理取決於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其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根據中國法律,在不可抗力發生時,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另一方如果想獲得豁免權利由於其未能按要求執行合同。根據《公約》,一方未及時通知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發生,不可抗力條款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以及提交證明檔案的期限和方式。在中國,不可抗力的出具機構一般由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如由對方提供,大多由當地商會或註冊公證機構出具。一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及證明檔案後,應及時答覆對方是否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確定不算違約行為。這個一般在合同當中都應該註明,在不可抗力因素下非賣方意願而造成的交易不順利或者延遲交貨,不作為賣方責任。如果沒在合同當中寫明,碰到無理的買家可能會有點糾紛或者會要出一部分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一般情況下應該不吧,
因為貨源不足導致貨物不能按時送達算是不可抗力麼?違約麼?買方的損失算誰的? 5
4樓:
這個問題,賣房接單以後,就有義務供貨,在明知道接單數超過了自己供貨能力的情況下,導致的損失就必須由賣房承擔。這個不是不可抗力,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5樓:情感教育老師
因為貨源不足,導致貨物不能按時送達,應該是不可抗力,雙方負責。
合同法的遲交貨違約責任
6樓:無訟
延期交貨是合同違約的行為,如果延期交貨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7樓:刺身金魚
1.在出賣人已經為現實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者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於買受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解除合同。
2.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標的物的市場**在簽訂合同後有較大變化的,如果因出賣人逾期交貨,則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方面的損失,因此,結合以往的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市場**降低的,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計算價款;如果市場**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計算價款。作此處理,目的是為了對出賣人的違約行為予以懲罰,而對買受人的損失予以彌補。
8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法律意見都不是看案例回答,因為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的案件都不是法學課堂上的案例,很多細節有時能夠顛覆你剛剛看見案例時的法理判斷。
首先,要看一下延遲交貨是否屬於免責的範圍:(1)是否是因為不可抗力(如颱風期間水漫路面,貨車不能通行)(2)收貨方是否有過錯,並因為收貨方的過錯導致延遲交貨。第3種免責不適用於延遲交貨。
如果不屬於免責的範圍,我們再分析具體的情況:
1,要分析這個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條款,由於你給的條件不具體,所以,我只能說如果條款有特別約定,而約定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當按照約定。如果約定了違約金等條款,違約金又未高於禁止性規定,收貨方就可以要求違約金(一般不高於貨物標的的20%)。並且收貨方可以並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合同規定的違約金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是可以和要求損害賠償同時並行的,因為,懲罰性違約金指向的是給付本身的損害,而損害賠償則是指向延遲損害或固有利益損害。而賠償性違約金則不行,如果損害超過了賠償性違約金則可以就違約金之外損害要求損害賠償。
2,要分析遲交貨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裡有一個問題,你的合同中的貨物是否屬於對時間有苛刻要求的貨物。如果你的貨物是有時間性要求的話,要求供貨方繼續履行就毫無意義了,甚至繼續履行可能造成損失的擴大。
3,如果是一般違約,也就是說供貨方違約並不會造成收貨方的損失,收貨方不適合因為供貨方的一般違約就拒絕接受貨物,收貨方最好接收貨物,然後根據合同要求供貨方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是有爭議的,在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起更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收貨方沒有明顯的損失,收貨有利於商業流通,法理上法院應該鼓勵繼續履行,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但一般由於損失不大並沒有什麼意義,英美法系稱之為微不足道或名義賠償)
4,而如果是根本違約,收貨方有權拒絕接收供貨方的貨物。但一些不易儲存的海鮮等貨物除外。應收貨並儘量減輕送貨方的損失,因為,收貨方也要承擔合同的附隨義務,否則送貨方因為供貨方的不接收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收貨方承擔。
當然,收貨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要由送貨方賠償。比如:甲將海鮮送到乙處,遲到了幾天,如果乙不接收海鮮就會馬上變質,乙應當接收貨物幫助甲儘量減輕損失,如果乙因為甲的違約而拒絕收貨,甲因此貨物全損,可以要求乙賠償(乙違反了後合同義務),當然這不妨礙乙對甲提起違約之訴。
賠償損失的內容:
1,直接損失:即實際損失,指合同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財產的實際減少。
2,間接損失:即所失利益,指合同如(在本案中指按時履行)履行所能產生的合理利潤。
但間接損失必須是合同雙方可能預見的,而不是單方能預見的。比如:一個人參加一個重要的商業會議,他知道去了後能獲得一個極大的利潤,但由於飛機的晚點,造成了他巨大的間接損失,則他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賠償他直接的損失,但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承擔他失去的商業利潤,因為,這是航空公司不能預見的。
還有建議樓上的一些同學,法學分析不是貼法條,一個好的法律意見書甚至可以不出現法條索引,要糅合自己的法學知識進行分析,用貼法條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見不是法學院學生該用的方式。
9樓:
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還可解除合同
10樓:
1、賠償損失;
2、限期履行;
國際**合同**現不可抗力因素該怎麼處理?
11樓:法邦網專家
你沒說明是什麼因素,但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處理。
國際**中,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規定走,一般是終止合同,索賠損失,或者履行合同中的特殊規定
13樓:帳號已登出
要看怎麼個違約法,是一般性違約還是根本性違約?是否使用免責條款?處理方法不一樣的。
還有就是一般外貿合同會有關於**糾紛的約定,多數情形按合同走,比較複雜的大案,可能就要請貿促會甚至商務部什麼的出馬協調了。
國際貿易是指什麼,什麼是國際貿易
國際 international trade 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 和出口 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 國際 也叫世界 進出口 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係,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國際 專業屬於經濟學學科範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託,包括...
南航國際貿易考研
南航的國貿每年除了保送的招大概五個左右,每年都有外校考過來的,集中在二本和三本的生源。國貿2007 2012年的複試線是325 377 325 362 350 370,親,注意了,南航經管院複試基本都是等額複試的,複試不刷人的,呵呵 南航的產業經濟學 區域經濟學 國防經濟學 數量經濟學 統計學 金融...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有什麼含義?
fob freeonboard的首字母縮寫 也稱 離岸價 是國際 中常用的 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1941年美國對外 定義修訂本 對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