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催天下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對拘傳是如何規定的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瞭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 強制力不同,傳喚要求被傳喚人自動到案,而拘傳則是強制被據傳人到案;
2、 適用的物件範圍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拘傳的物件只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式,公檢法可以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傳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
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也有權適用拘傳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執行拘傳決定的權利。
拘傳的期限
《高檢刑訴規則》第80條規定: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時,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應當出示拘傳票。
2樓:催天下
1.拘傳的決定主體和執行主體
有權決定適用拘傳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也有權適用拘傳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執行拘傳決定的權利。
2.拘傳的期限
《高檢刑訴規則》第80條規定: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拘傳時,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應當出示拘傳票。
刑事訴訟法拘傳條款是怎樣的
3樓:律兜諮詢1號
一、刑事案件的拘傳定義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拘傳的特點是:(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式;(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不同於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於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二、拘傳的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於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於12小時為宜。
7.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4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他的條款沒有涉及到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條 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什麼意思
5樓:華律網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用於傳喚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機關接受訊問。拘傳的主要程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
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7樓:一路有你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8樓: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9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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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決定對什麼人採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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