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乘山槐
當你要離職的時候領導留下你是還沒有找到替代你的人,兩個月過後找到替代你的人了就批准你離職了,所以想要離開就在你提交之後一個月離開就好了。
2樓:歐尼醬
這應該是你的老闆己找到比你更合適的人選,提交申請離職書,不管任何時候任何時間期限己到立刻走人,大不了從頭再來也不能定時停留,因為老闆對你不信任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月前你提出離職的時候老闆還需要你。現在不需要了,就讓你走了。社會太現實,人性很自私。
4樓:娛樂新鮮扒一扒
可能是那個時候還沒有找到合適的人接你的位置,或是那段時間比較忙或是需要你,然後繼續留著你幹下去,現在已經全部事情解決了,就讓你離職了,現實就是那麼殘酷。
5樓:晴天便好
你交了辭職書,但是廠裡面很忙,領導不批准,所以一直也沒有批准你走,就沒有讓你離職了,還是一直在他那裡幹下去。
6樓:匿名使用者
也許是老闆找到人頂替你了。,所以想讓你走人。
7樓:莫言灬前少
這種情況。一般是他沒批准辭職這段時間你工作狀況很差,公司缺人,本來是留你繼續工作,做老闆的都看在眼裡,
8樓:海盜返回
這是找到替代你的人了,也有可能是故意這樣整你呢。
已經交了辭工單領導簽字了,可是離職日期是要兩個月,說一個月不批,我能不能做完一個月就走?
9樓:
已經交了辭工單,領導簽字了,可是離職日期還要兩個月,這個問題你就要跟本單位領導去協商了,看是怎麼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打辭職申請就可以了,不用管那麼多
11樓:信得牛仔
領導已簽字,但是你提早擅自離職,你是屬於自離,一切損失都要由你自己承擔。
12樓:勵君豪
首先像這種情況,要按照他的公司規定跟勞動法來決定的和依據的
13樓:緣來在此
這樣的情況,需要諮詢一下公司的行政部門人事的工作人員比較清楚
我在6月初已經寫了辭職報告了,並且簽字傳給領導了;領導也批准了,但現在又想繼續留下來工作。
14樓:樂樂的歡樂家園
如果單位沒給你辦手續,你肯定可以留下來,就是低著臉面去跟人力資源部要回辭職報告來,單位在你懷孕期間是不能隨意開出你的.
如果想妥善點,那你就再給單位發個撤回離職報告的請示來.
沒有任何法律問題,放心!
15樓:憂悠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是不可以辭退的,但是你主動辭職就不一樣了,錯在你太過沖動,提交了辭呈,如果能放下臉面和領導好好溝通一下,我想應該也會有留下的可能吧,祝你成功
1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完全可以繼續工作,無論從哪個角度都應該繼續幹下去,只要不是體力勞動的,工作任務的體態不傷及腹部和腰部的,即使你到臨產前2個月,單位是要你產假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您這種情況,已經寫了辭職報告,估計公司不會再要你留下了。
錯在不應該主動辭職。
18樓:匿名使用者
虧大了!愛莫能助,對不起。
提交離職申請老闆不批,找談話後又留下來了,這算離職麼?
19樓:
應該不算吧!
正規程式,不批,返回申請完事
如果批了會讓你簽字的吧!
如果老闆在這方面做文章的話,申請不會反給你然後你完全無力反抗,白乾一個月........
20樓:
華民共勞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單位自用工起超月滿未與勞者訂立書面勞合同應向勞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未訂書面合同,獲雙倍工資(自3月10起)
第三十八條 用單位列情形勞者解除勞合同:
(三)未依勞者繳納社保險費;
沒交社保,隨解約,用提前通知,並要求補交社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者本單位工作限每滿支付月工資標準向勞者支付六月滿按計算;滿六月向勞者支付半月工資經濟補償
工作滿半,半月工資補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單位列情形由勞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報酬低於低工資標準應支付其差額部;逾期支付責令用單位按應付金額百五十百百標準向勞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合同約定或者家規定及足額支付勞者勞報酬;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未依照本規定向勞者支付經濟補償向勞局投訴,再給加倍.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離職書都沒有寫怎麼算呢
22樓:貓王佐羅
您好,不算,因為老闆沒有同意你離職嗎。
辭職後被領導挽留,我留下來,又後悔了?
23樓:熊碧菡
這個沒什麼的,不用覺得虧欠或者不好意思拒絕挽留,自己給企業創造價值,企業按時給付工資。
如果真的想好了,找個時間可以再找領導,說自己仔細想了想,覺得工作不適合我,想換一份,趁著年輕多看一看世界。
或者是想找一份距離家鄉近一點的工作。
24樓:來自木蘭湖一貌傾城的曉月
我也曾經辭職過,領導找同事勸我,領導也挽留我,就留了下來,有一段時間後悔了,莫不如當時一狠心就走了,也就省心了,沒辦法又挺了一段時間,現在覺得還可以吧,留不留下來得看你的單位怎麼樣,好就挺著留下來,另外看領導,如果為難你實在接受不了,你也改變不了他的態度,非常不開心了,就可以另謀高就,總之要考慮清楚,不要盲目。
25樓:
這個是雙向的,既然你辭職後被領導挽留下來了,證明你各方面的表現被領導認可的,你願意留下了,就好好幹,別有什麼後悔的,到哪幹活都一樣,是金子總會發光,是騾孑是馬拉出來溜溜。
26樓:在法海寺自駕的白頭鷂
辭職後被領導挽留,說明你有表現很好,有潛力,領導看重你,你好好吧,你後悔什麼呢?在**都是要工作,是金子總會發光的。
27樓:王虹麗
與其後悔還不如踏實工作,最起碼領導還是信任你的。你還有工作的基礎經驗。
兩個月前向老闆多次提出辭職,老闆一直不批准,現在我不做了,老闆說沒有辭職報告算曠工,扣除兩個月工資
28樓:螃蟹小姐
建議不要使用暴力哦,傷害對方也會傷害到自己。還是再跟你老闆協商一下吧,實在不行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29樓:du略知
正常上班,故意犯錯誤,或找點自己在理的某一件事大吵一架,讓老闆自個開除你不更好,我見過用方法成功炒了老闆魷魚的。
30樓:陽光下的戲子
通過勞動仲裁啊,以合法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你打他再被拘,再賠償,不值當
31樓:匿名使用者
暴力不用想,找勞動部門,當時你辭職時老闆為何不同意,你有沒有按合同提前多少天前和老闆提出辭呈,再有好好找老闆談,記得錄音保有證據。和他多磨磨,相信他不會為這些事煩,就會給你了
32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辭職之日起好像30天后可以強行走人,但是30天內還是得正常上班。勞動法是這樣說的,實際上你是弱勢群體老闆不發你工資你也沒法咬他。方案當然是勞動部門。打人小心被拘留。
33樓:手機使用者
我建議第一個,因為第二個方案讓你老闆有理由不給你工錢還讓你賠償醫藥費,建議第一個方案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麼後果
34樓:對乙醯氨基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5樓:到永久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36樓:清歡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
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常規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本人送辭職申請書至單位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審批同意後,人事部會通知本人,本人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將手頭上的工作交到人事部簽收並與相應人員進行交接工作。
5、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自己可以到人才中心或者勞動就業中心**交保險費,基數可以自己定。
6、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7、黨關係可以放在原工作單位,待找到新工作就可以轉到新的單位。
8、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主要注意事項有: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辦理辭職手續的流程: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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