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吃瓜預備役選手
是的。兒子將父母殺害以後將房間裡空調溫度調得很低,潛逃到了國外。
2樓:欣霖
父母對孩子的控制慾太強,最終釀成悲劇,孩子與父母積怨已久,和父母屍體共處兩天,冷血至極。
3樓:美麗可愛的小魔女
再一次證明,學識並不代表人品。此事再次提醒家長們,我們在孩子成長路上,不要一味用成績來衡量,一個孩子的三觀正確是多麼重要。
家用空調法律
4樓:福全千辛
沒有!但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家庭**空調底座盒該誰安裝? 10
5樓:小李不弄飛刀
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裝修時沒確定空調施工隊伍的話,可以讓裝修公司預埋,如果確定空調施工隊的話,由空調安裝人員預埋。
6樓:閒來無1事看看
應該沒有明確規定 不過我們都是施工方安裝的
家庭空調移機如出現人身**事故的法律問題
7樓:律師都
可能會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追究生產商或這是經銷商的法律責任,要求賠償。
空調移機過程中人員**的法律關係
二手空調是在法律上保修幾個月
8樓:相當小把戲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範這種事情。
二手空調給出的保修期是商家,也就是銷售二手空調的給出的,而不是空調廠家給出的。二手空調的保修跟空調原生產廠家沒有任何關係。
在銷售二手空調的廠家不倒閉的情況下可能能享受到商家所承諾的保修期限內的保修服務,但不可靠。
二手空調市場很亂,不建議選用這類產品。
9樓:匿名使用者
至今思項羽,不肯過江東。
空調室外機震動噪音擾民適用什麼法律條款
10樓:家居劉老師
回答《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六十一條。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問有沒有規定夜間空調外機噪音達到多少分貝算噪音汙染?
回答說明書上說外機噪音<51分貝,格力售後上門三次檢測,第一次42分貝,我們不服; 第二次55分貝,他們不服; 第三次60分貝,但是這次他告訴我們應該這樣算,環境噪音30分貝,所以空調噪音應該是60-30=30分貝,請專家告訴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算?如果可以,前兩次上門檢測時為什麼沒告知計算方法?為什麼空調說明書上沒告知這種計算方法?
照這種演算法,如果鬧市區環境有50分貝,他們檢測出來100分貝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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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裝空調,安裝人員人高空墜落,誰負法律責任
11樓:風之零
甲:當事人;乙:商場;丙:安裝人員。
案情簡介如下:甲家想安裝一臺空調,便到乙商場購買,雙方約定乙商場負責免費安裝空調。乙商場僱傭丙到甲家為甲安裝空調,期間,由於丙疏於安全防範,從高空墜落後死亡。
從上述案件事實來看,可以梳理出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甲與乙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二是乙商場和丙之間的僱傭關係。甲向乙商場購買空調,乙商場負責免費安裝空調,屬於買賣合同關係延伸的附隨服務。
乙商場派僱工丙前往安裝,丙接受了乙商場的指派,屬於執行工作崗位職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作業致僱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身為本案當中所涉的法律關係主體甲、乙、丙三方,誰應該為丙的死亡承擔責任?下面,進行一一分析:
首先,甲作為消費者,向乙商場購買空調,並享受乙商場提供的免費安裝空調服務,一般情況下,甲不可能也不需要為丙的死亡承擔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甲也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例如在安裝空調過程中,甲為丙的安全做了一些輔助行為,比如提供繩索或者幫忙固定繩索,如果因繩索不牢固而導致丙墜樓死亡,那麼甲可能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丙作為乙商場僱傭的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乙商場應對丙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丙自身是否需要對其死亡承擔責任,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進行分析。
第一,丙在進行高空危險作業時,有沒有盡到對自身的安全保護義務,如果丙在裝空調時,已經儘可能地做好了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那麼丙自身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第二,如果丙在裝空調時,沒能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比如沒有戴安全帽、沒有繫繩索或安全帶等工具保護身體,那麼丙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過錯,因為這樣的過錯而導致高空墜落死亡,丙是需要為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經過對上述案情的分析,便可依法判決甲、乙、丙三方需要各自承擔的責任範圍。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家裡裝空調,安裝人員人高空墜落,誰負法律責任分情況定: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種情況:商場責任
第二:理論上是賣裝置的責任,但因為這不受法律保護的事情,打起官司來,可能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14樓:
空調那個是商場的,算工傷
衛星電視的,你跟廠家,也就是賣裝置那個協商解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衛星接收明知道不夠、合法你還裝,有點責任哦,情理上
16樓:匿名使用者
以上兩者你肯定都有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那麼倒黴啊 都遇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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