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滄州重諾機械製造****
1合用範圍
本尺度劃定了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的技術要求、檢修、標誌、運輸和貯存等。
2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尺度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合用於本標
gb/t 6719袋式除塵器分類及規格機能表示方法
gb/t 12138袋式除塵器機能測試方法
gb/t16157固體汙染物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取樣方法
gb/t 16845.1除塵器術語第一部門:共性術語
gb/t 16845.2除塵器術語第二部門:慣性式、過濾式、溼式除塵器術語
hj/t 327袋式除塵器濾袋
hj/t 325袋式除塵器濾袋框架
jb/t 8471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範
jb/t 8534-1997內濾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合用於本尺度。
3.1反吹閥
指裝在反吹管路中,根據除塵器執行的程式,用於實現反吹清灰的閥門。
3.2濾袋懸掛裝置
指用於懸掛及張緊濾袋,並可調節濾袋張緊力的裝置。
3.3本尺度中的其他術語應符合gb/t 6719和gb/t 16845.1和gb/t 16845.2的劃定。
4技術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除塵器應符合本尺度的要求,並按照經劃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前提製造和檢修
4.1.2除塵器的製造質量應符合jb/t 8534-1997中4.4-4.15的劃定。
4.1.3除塵器花板應符合jb/t 8534-1997中4.16.1和4.16.2的劃定。
4.1.4除塵器濾袋應符合hj/t327的劃定。
4.1.5除塵器濾袋框架應符合hj/t325的劃定。
4.1.6除塵器懸掛裝置應符合jb/t 8534-1997中4.16.6的劃定。
4.1.7除塵器的安裝應符合jb/t 8471的劃定。
4.2機能要求
4.2.1除塵器的主要技術機能指標應符合表1的劃定。
除塵器效率為>99.5 漏風率為<5 裝置阻力<2000 注:漏風率為除塵器淨氣室內均勻負壓為2500pa時的資料
4.2.2除塵器應與出產裝置同步執行。在正常工況下,其出口粉塵濃度應達到相應國家或地方排放尺度的要求。
4.2.3除塵器的耐壓強度應符合下列劃定。
正壓型式耐用強度為≥4000pa 負壓型式耐用強度為≥6000pa
4.2.4除塵器 進、排風閥門的氣密性,在4000~6000pa壓力下封閉,閥板周邊與閥座之間應無間隙。
5試驗方法
5.1除塵器機能試驗方法按gb/t 12138的劃定進行。
5.2除塵器的漏風率在正常過濾前提下(不清灰)測試,當淨氣室內實測均勻負壓偏離2500pa時,按
以下公式計算:
式中:ε-漏風率,%;
ε1-實測漏風率,%;
p-淨氣室內實測均勻負壓,pa。
5.3粉塵濃度的測定按gb/t 16157的劃定進行。
5.4其他檢修
5.4.1用於幾何尺寸檢修的工具,精度等級應不低於2級,直線度檢修用拉線法。
5.4.2焊縫密封性採用煤油滲透滲出檢修。被檢修焊縫長度不得小於焊縫總長的50%,且應包含各類焊縫。
5.4.3漆膜厚度採用漆膜厚度儀檢修,漆膜厚度檢修在每平方米中不少於兩個點。
5.4.4漆膜附著力用粘度法檢修,用鋒利的保險刀片,在漆膜上劃夾角為60°的「×」,深至金屬,然後貼專用膠帶(聚酯膠帶),使膠帶貼緊漆膜,迅速將膠帶扯起,刀痕兩邊漆膜被粘下的寬度最大不超過2mm即為合格。
檢測點不少於10個,80%以上檢修點合格判為整體合格。
6檢修規則
除塵器的檢修分為出廠檢修與型式檢修。
6.1出廠檢修
6.1.1除塵器及其零部件在出廠前必需經質量檢修部分檢修,質量合格方能出廠,並應附有質量合格的證實。
6.1.2檢修專案
a)零、部件的加工幾何尺寸、形位公差;
b)部件裝配精度;
c)焊接質量;
d)漆膜厚度及附著力;
e)閥門氣密性;
f)外觀
g)根據訂貨協議劃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6.2型式檢修
6.2.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修;
a)新產品的定型;
b)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機能;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出產;
d)正常出產三年;
e)國家質量監視機構提出型式檢修的要求。
6.2.2抽樣方法
型式檢修採取隨機抽樣檢修,但不少於兩臺。
6.2.3檢修專案
a)出廠檢修的合格證;
b)除塵效率和粉塵排放濃度;
c)漏風率;
d)裝置阻力;
e)耐壓強度。
6.3判斷規則
任一臺或任一項檢修結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時,則應加倍抽樣複檢,若仍有專案分歧格,則為分歧格。
7標誌、運輸
除塵器的標誌、運輸、包裝、貯存應符合jb/t 8534中的相應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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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本技術條件規定了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的要求、檢驗、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技術條件適用於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以下簡稱除塵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條文,通過在本技術條件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技術條件的條文,與本技術條件同效。
gb/t 6719—86 袋式除塵器分類及規格效能表示方法
gb/t 12138—89 袋式除塵器效能測試方法
gb/t 16845.1~16845.3—1997 除塵器 術語
hcrj 015—1997 袋式除塵器 濾袋
jb/t 8471—1996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範
jb/t 8534—1997 內濾分室反吹類袋式除塵器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本技術條件採用下列定義。
3.1 反吹閥
指裝在反吹管路中,根據除塵器執行的程式,用於實現反吹清灰的閥門。
3.2 濾袋吊掛裝置
指用於吊掛及張緊濾袋,並可調節濾袋張緊力的裝置。
3.3 本技術條件中的其他術語應符合 gb/t 6719 和gb/t 16845 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除塵器應符合本技術條件的要求,並按照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條件製造和檢驗。
4.2 除塵器的製造質量應符合 jb/t 8534—1997 中4.4~4.15 的規定。
4.3 除塵器花板應符合 jb/t 8534—1997 中4.16.1 和4.16.2 的規定。
4.4 除塵器濾袋應符合 hcrj 015 的規定。
4.5 除塵器濾袋吊掛裝置應符合 jb/t 8534—1997 中4.16.6 的規定。
4.6 除塵器的安裝應符合 jb/t 8471 的規定。
4.7 當入口粉塵濃度不大於 100g/m3 (標)時,除塵器的主要效能指標應符合表1 的規定。
表 1 除塵器主要效能
出口粉塵濃度,mg/m3 (標) <100
漏風率,% <5
裝置阻力,pa <2000
注:漏風率是除塵器淨氣室內平均負壓為2500pa時資料。
4.8 除塵器的耐壓強度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2 除塵器的耐壓強度
型式 耐壓強度,pa
正壓 ≥4000
負壓 ≥6000
4.9 除塵器進、排風閥門的氣密性,應在 4000pa~6000pa 壓力下關閉,閥板周邊與閥座之間應無間隙。
5 試驗方法
5.1 除塵器效能試驗方法按 gb 12138 的規定進行。
5.2 除塵器的漏風率在正常過濾條件下(不清灰)測試,當淨氣室內實測平均負壓偏離 2500pa 時按以下
公式計算: =ε50.0 ×ε p 1
式中:ε— 漏風率,%;
ε— 實測漏風率,%;
1 p— 淨氣室內實測平均負壓,pa。
5.3 檢驗方法
5.3.1 用於幾何尺寸檢驗的工具,精度等級應不低於ⅱ級,直線度檢驗用拉線法。
5.3.2 焊縫密封性採用煤油滲透檢驗。被檢驗焊縫長度不得小於焊縫總長的 50%,且應包含各類焊縫。
5.3.3 漆膜厚度用漆膜測厚儀檢驗,漆膜厚度檢驗在每m2 中不少於2 個點。
5.3.4 漆膜附著力用粘度法檢驗
用鋒利的保險刀片,在漆膜上劃呈 60°的x,深及金屬,然後貼專用膠帶(聚脂膠帶),使膠帶貼
緊漆膜,迅速將膠帶扯起,如刀痕兩邊漆膜被粘下的寬度最大不超過2mm 即為合格。80%以上檢驗點合
格判為整體合格。
6 檢驗規則
除塵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型式(效能)檢驗。
6.1 出廠檢驗
6.1.1 除塵器及其零、部件在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質量合格方能出廠,並應附有質量合格的
證明。6.1.2 檢驗專案
a)零、部件的加工幾何尺寸、形位公差;
b)部件裝配精度;
c)焊接質量;
d)漆膜厚度及附著力;
e)外觀;
f) 閥門氣密性;
g) 根據訂貨協議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6.2 型式檢驗
6.2.1 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的定型鑑定;
b) 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產品效能;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
6.2.2 抽樣方法
型式檢驗採取隨機抽樣,但不少於 2 臺。
6.2.3 檢驗專案
a) 出廠檢驗的合格證明;
b) 出口粉塵濃度;
c) 漏風率;
d) 裝置阻力;
e) 耐壓強度。
6.3 判定規則
任一專案檢驗結果不符合第 4 章的要求時,則應加倍抽樣複檢,若仍有專案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
格。6.4 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檢驗按型式檢驗進行。
7 標誌、運輸
除塵器的標誌、運輸、包裝、貯存應符合 jb/t 8534 中的相應規定。
張家港市艾爾環保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