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債務人必須履行。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找各種理由仍拒絕履行償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的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司法拘留,由法院對其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其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司法拘留的最高期限為15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
但是,債權人千萬不要盲目性的申請。這樣即浪費了司法資源不說,弄不好還真起不到真正作用。建議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前夕申請。
比如說,大年三十,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債務人實施司法拘留的話,債務人就得在拘留所看押到大年十五左右。假想一下,過年是我們中國的傳統節日,也是全家人團團圓圓相聚在一起吃團圓飯的時候,人民法院對其債務人實施強制措施時,相信絕大部分的債務人為了自己的顏面也得老老實實的清償自己的債務的。如果還不清償債務的就別說過年了,債務人就有可能在拘留所度過大年十五的元宵節了。
2樓:財源廣進
欠錢不還的人大致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實在沒有償還能力,按照被強制執行兩年都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來看,很有可能屬於這種形式,對於債權人來說除了自認倒黴也別無他法,畢竟法院都無法執行的情況下,作為個人想要追討回欠款更是難上加難。還有一種形式是惡意逃避還款義務,並且採取見不得光的方式轉移和藏匿了財產。
對於第二種形式的老賴,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也會採取相應措施,儘量找到財產去向,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和束縛,調查效果往往並不理想,此時就需要債權人利用自身資源和判決生效兩年未獲執行,相當於官司白打了,而這又是很普遍的現象;許多人能勝訴,都最終沒有勝利,只剩下為了執行的一肚子氣。非常理解和同情申請執行人的心情,該怎麼辦呢?首先,你應該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查詢老賴名下的各種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機動車、存款和**等。
因為通常情況下,你和老賴應該是朋友或者親戚,你比法院更瞭解老賴的生活狀況和工作情況。一旦打聽到相關線索,馬上聯絡執行法官,要求執行法官去核實上述財產線索。
3樓:網友
對於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結果的情況,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的執行局或執行庭進行處理。這時,法院一般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由具體執行員及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查封其財產、依法劃款等。如果當事人知道對方財產線索的,也可以提供給執行法官。
對於惡意拒不執行的嚴重情況,還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裁判的刑事責任。
4樓:搵錢唔易
被法院強制執行兩年時間都沒給錢,證明法院也沒找到老賴財產的線索,以至於沒辦法執行。只能積極點自己多收集線索,多督促法院。
5樓:詞源
那你可以到法院再次起訴他,如果還是沒有還錢的,可能是他真的沒有錢可以去還。
6樓:永夜
那需要你儘量多提供有用的財產線索這樣更容易執行到位。
7樓:
繼續反映情況,繼續維護自己。堅持下去,老賴會轉變的。
8樓:風來客人
這個沒有辦法,除非你們知道,老賴有什麼財產或者是房產什麼的,只要有確鑿的證據,就可以向發院申請執行了,這也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9樓:雍懿
老賴被強制執行兩年時間就是不給錢該怎麼辦?如果是強制執行,那就是賣他的財產,賣他的房子這才是強制執行,如果是口頭執行,那根本就執行不了,這是法院的事兒,再就是他沒有財產,什麼都沒有,那就執行不了。
10樓:網友
起訴法院要求法院執行庭重新執行!!!
老賴被強制執行還是不還錢怎麼處理
11樓:周雪娥
法律分析:如果執行後仍然拿不到錢,這時就可以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進行實施,包括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而被執行人確實不能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被執行人具拍核模備履行能力後,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話,則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限襲緩製出境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氏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老賴一直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也沒用,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式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是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償還的。
14樓:簡心親子交流
回答這類問題比較難辦,因為老賴往往是三無人員,沒有家庭,沒有工作,沒有資產,雖然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其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家人和單位為其兜底,導致債權人往往只能是疲憊不堪。一般老賴不會只欠一個債權人的錢,最好的辦法是聯絡其他債權人一起,大家輪流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每個債權人的申請每年可以導致其被拘留半個月,如果債權人多了,老賴就會被迫想法子還錢,這樣才有了希望。
法院強制執行後老賴還不還錢怎麼辦
15樓:張國斌
法律分析:經過強制執巖碰行並且執法人員勸說後,老賴仍不履行,這時候才可以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可以要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定罪處罰。
法律依蘆棗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陪消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老賴被強制執行還是不還錢怎麼處理
16樓:程律師**律
可以要求法院拍賣財產。
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2.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二、勝訴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大概?
與勝訴無關,與提出申請有關。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起訴費用標準怎樣規定的?
離婚案件每件收取100至五十元,具體標準如下所示:
1.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徵,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2.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
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強制執行仍不還錢,可以要求拍賣財產,非財產案件,大概每件收取50至100元的費用,如果是勞動爭議一般收取30至50的費用。其他的起訴費收取情況,要根據案件性質來決定,收費標準有所差別。
老賴不還錢強制執行也沒有怎麼辦
17樓:胡甲初律師
第一,看看有無實現債權人代位權的可能。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通俗的說就是,「你的錢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來是我的」。注意最後這句,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原動力。
當然,關鍵一點也得注意,就是得掌握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因為如果次債務人也無力還債,不能反過頭來重新找債務人要。這叫「不可殺回馬槍規則」。
第二,要看看有沒有連帶責任人。
連帶責任人承擔的責任與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相同。法律規定債權人債權到期後既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連帶責任人,或者同時起訴二者。實踐中,經常的做法是,看看企業有無人格混同,如混同,則可將股東作為連帶責任人。
其次,要看看有無合夥經營的事實,如有,找出其他合夥人,起訴之。因為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總之,在債務人無力還錢時,如果能有連帶責任人,這無疑是給債權加了一重保險,增大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不可不察也!
第三,看看有無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可能。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消極處分自己財產,有危害債權人債權之虞時,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之處分行為的權利。譬如,筆者曾**一個離婚案件,訴前從當事人處瞭解,夫妻一方把雙方共同經營十多年的傢俱城用蹊蹺的手段且以極低的**轉讓給該方的侄子。據此,筆者建議,在離婚訴訟的同時,啟動一個撤銷轉讓傢俱城的撤銷之訴,以最大限度的將夫妻共同財產恢復到轉讓前的共有狀態。
當事人因此挽回了十多萬應分得的財產。
第四,看看有無行使商事留置權的可能。
留置,形象的說法就是,「你該我錢,我就扣你東西。」當然,從留置權制度的設計層面還有很多分析的地方。這裡說的是一般實踐中可能的辦法。
之所以強調商事留置就是,它不要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在企業之間,經常佔有對方動產的情況,債權人此時行使留置權那是一點問題沒有。不過需要注意,不能惡意促成留置權的形成。
比如,對方欠錢沒還,故意從對方處借點東西,事後行使留置權。這種行為不應提倡。
欠錢不還的現象發生在債務人身上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債權人也並非束手無策,債權人可以申請訴訟,仲裁等司法救濟。債權人申請救濟的方式之前一般先要準備好材料,才有勝訴的可能。
對待「老賴」,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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