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對繼承的債權的條文內容本身有解釋\修改\變動\終止的權利嗎?
1樓:網友
長期租用」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定期租賃;而被確認為不定期租賃的前提是,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也就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才適用於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反過來講,如果能由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期限的就不能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也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
對約定是否明確的認定原則是: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總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運用「自由裁量權」 認定的依據是。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約定是否明確的認定方法是根據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評價來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在本協議合同中,可以看出以明確的第一條的條款的形式來註明「長期租用」,根據合同的目的可以理解這裡的「長期租用」是為了照顧乙方,、再根據是由過去的10多20年長年租用一直不中斷到現在交易習慣來看。
長期租用」就是甲方為了照顧乙方,用明確的條款約定來說明:甲方就是希望繼續的由乙方租用經營下去,並不準備再收回經營使用權了的這一意思表達。並且用「其餘兒孫輩不得有異議」這條來強調並進一步解釋「長期租用」不是不想租,而是就是想永遠的由乙方租用下去,其他兒孫輩還不準反對和違背甲方的意願做出不利於乙方的行為表達。
不得有異議」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可以把" 因系祖孫關係,其餘兒孫輩不得有異議"。看作解決爭議方法的約定條款去理解。這句話既有對乙方授權解釋協議內容的意思,又有甲方拒絕和禁止甲方的兒孫輩對本協議內容作出與乙方意思不一致的行為或其他意思表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2樓:網友
1,合同是雙方合意結果。若沒有可撤銷的事由,合同當然有效。
2,租賃合同約定了租賃期的,該期限為承租期。但約定的承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二十年期滿後右再續約。
沒有約定承租期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合同。但需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獲得了被繼承財產的所有權。而不僅僅是債權的問題。繼承人有權基於所有權與承租人重新達成協議,或者變更協議。
4,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兼顧各方利益,可我不是。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債務
3樓:梁勤
法律分此胡析:繼承人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前提是以接受繼承為原則。這裡的債務僅限於合法債務。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負有鬥源清償義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森銷攔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權債務的繼承 法律問題
4樓:曾燕
法律分析: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並且留有遺產,繼承人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實踐中,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釐清被繼承人遺產的範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關於債務繼承,實踐中需注意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借款債務存在的三種狀態:1、繼承前以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死亡後至遺產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後將剩餘遺產進行分割繼承。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後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
共肢公升同分割承擔債務屬於繼承人內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法律依據叢飢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滲局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如何理解
5樓:相原椿妃
最簡單的例子:遺囑中註明陪老人安享天年後即可繼承財產。如果你不繼承而不履行撫養義務,那麼放棄是無效的。
6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解釋: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如果這個做法使他無法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了,那麼之前放棄繼承權這種做法是無效的。
比如說a有一定的法律義務要贍養老人,當他放棄一筆財產後稱自己無能力再贍養老人,並與其他繼承人勾結暗箱操作,那樣他放棄遺產的做法是無效的。
7樓:雙子
也就是說你放棄繼承空說不算 得經過法律公正!
8樓:網友
太專業了,建議諮詢律師。
新《民法典》中在剝奪繼承人繼承權裡增加了乙個什麼新內容?
9樓:雲淡風輕
在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
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第(五)項是新增的。
關於繼承權的問題 **等~
10樓:江湖亂b麻麻
兩位老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老人死後,一半為老太太,一半還需再分為五份(而不是四份,老太太的一半本身是自己的),老太太和一兒三女。
繼承法》第十條 :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1樓:一直以為是個夢
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身就是老兩口一人一半 一方去世後可以將其佔有的部分作為遺產進行繼承,配偶子女均作為第一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平均分配,也就是說老頭佔有的50%由老太太和子女們共同繼承,各佔20%。
12樓:桑旻
您好: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話,還是要設立乙個前提:該兩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將兩套房屋分割成兩份,乙份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另乙份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2、將遺產部分分割成5份,沒人繼承乙份。(在沒有遺囑,和其他法定的情形下)
13樓:世把
首先這2個房產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只看名下的。是的話先分1半給妻子,剩下的由妻子和4個子女平均分配。
14樓:南柯一夢
全部財產先分一半給老太太,剩下的一半各得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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