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麼補償11萬離職,要麼是繼續上班該怎麼選呢?
1樓:小霖說三農
可是卻年紀去分析,你還有7年才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換句話說是男人早已53歲,是女人早或派已43歲,這個年紀找個工作雖不用說難找,可是找工作範疇是十分有限的,要尋找每月7000塊的薪水,還需要帶五險一金的企業確實難度係數有些大,假如沒有合適的工作中,那麼這11萬其實就鬧陪是較多夠你2年的花銷,還要自己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因此在能夠找到跟現在一樣的工作中的情形下,離開還是合理的,終究擁有11萬,可作為儲蓄,做為乙個家庭的緊急花費。
那如果11萬到手,找工作難該怎麼辦?這11萬連交最終7年養老保險費用和養老保險費用都還遠遠不夠,假如斷交吧,將來減少了7年繳費年限,養老保險金比平常交費最少每月儘量少800塊左右,立即薪水損害起碼在60萬左右,在職時應損害,退休之後還需要損害,這種虧損就較為嚴重了。不過如果繳費年限已經超過15年,並且是以鄉村進城打工工作的人員,總之早晚都需要回家了,假如回家之後,能充分利用這15萬做點小生意,養老保險金無論多少,總之早已合乎退休的條件之一,將來也可以正常辦退休,有點兒白公尺粥錢,那就可以選擇一次性補償11萬辭職。
那如果做為大城市在公司的工作管理者,在找不著新的工作前提下,我總覺得繼續上班是唯一的出路,確實會有企業想法設法降工資,逼自己離去風險,但也只是自已的猜測。畢竟自己離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僅有7年多,倘若將來碰到公司要想法設法降工資而逼自己離去等情況,只要知道了充足相關證據,到那時候離去就真並不是11萬問題了,可能是15萬或者20萬,起碼在單位上班,現階段每月有7000多薪水,有五險一金,這會對自身都是很有利的,只需能夠多在企業堅持不懈2年,就會多了兩年的繳費年限,並且你得到收入,都是會超出如今償還的11萬,我想這個賬大家會測算。
總的來說,如今公司給你兩條路,一是離職補償11萬餘元,二是繼續上班有五險一金,到手工資7200元。假如辭職之後能夠找到跟現在一樣的工作中,能選辭職取走11萬;假如沒有合適的工作中,或是繼續上班是上上策。依據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堂哥的現象歸屬於十級工傷。
老總找堂哥交談,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目的就是為了讓堂哥離開,說給堂衫彎賀哥一筆賠償費。家人感覺不能這樣輕鬆自由,工傷事故就必須按照工傷事故去處理。企業該給的錢一分也不能少。
再講堂哥這樣的事情,骨裂都還沒**,沒法找新工作啊。
2樓:云云呀
我認為你應該選擇補償11萬選擇離職,然後再去找其他的工作,這樣就可以了。
3樓:車長長車
這個時候可以自己去選擇,如果你感覺這個崗位比較好,工作也比較輕鬆,待遇還不老並錯掘孫的話,還是應該判含鏈繼續上班的。
4樓:網友
一次性拿11萬補償,那麼接下來早模冊還可以繼續找工作,離退休還有7年,如果是女碼衫性,那還好,43歲很好找工作,如果是男性,就是53歲陸巨集,找工作有點吃力。
工作十年以上,離職補償問題
5樓:燕澹厲採
1、自己提出是不能要經濟補償的。但是合同期滿離開是能要經濟補償的,但單位表態族蘆示續約並提出更好的條件,但你拒絕的例外。
2、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初次試用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穗畢工作滿十年,離退休不滿10年的,其他工作滿10年,這三種情況均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公司的行為違法。
可以要求賠償。
3、基於你公司的過失,你可以要求離開,無需提前30天通知,無需他同意,並且可以拿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是一年折算乙個月補。
5、基於你公司在應該訂帆帶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下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每月二倍支付工資。
6樓:裴青葉健
您好:根據》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經濟補償金按以下計算。
年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弊陵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年後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尺派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且最高不超過12個月。
3.如果違法解除合同租困戚,1,2項雙倍計算。
4.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ps:補充一下。
現在的法律只有一部》和一部》,沒有新舊之分。
工作11年,辭職想要得到補償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手衝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辯薯棚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攜則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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