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持有的哪些票據拒絕付款

2021-03-03 20:51:58 字數 2312 閱讀 6805

1樓:樂於助人及被助

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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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有下列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客觀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抵銷關係

c、匯票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於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是可以行使抗辯權的。選項abd均屬於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下列情形中,屬於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後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於「對人抗辯」。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背書不連續

b、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足

c、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d、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係

答案:a

解析:(1)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樓:好心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

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

(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2條、第76條、第85條分別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缺少任何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當然無效。

(2)票據金額記載不合法。《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在票據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票據是指原記載人改變原有記載事項,它不同於偽造或變造票據。

《票據法》允許更改的已有記載事項,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絕不可更改,否則,將導致票據無效。

2、基於匯票背書不連續的抗辯。匯票持票人基於形式上背書連續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據權利人的資格,從而具有獲得實質性權利的蓋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匯票的背書不連續,其自然不具有票據權利人的形式性資格,也就無從具有獲得實質性權利的蓋然性和可能性,匯票承兌人可以此為由行使抗辯權。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公示催告期滿,無利害關係人申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經人民法院以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票據權利已經法院除去,持票人已無權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任何票據債務人可以除權判決為抗辯事由而對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讓人也不例外。

4、票據債權已消滅。票據債權因付款、提存而消滅的,票據債務入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5、基於不得轉讓匯票的抗辯。對於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匯票,票據不得轉讓。如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該匯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匯票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則承兌人對其要可以行使抗辯權。

6、基於付款請求人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匯票的抗辯。此情形包括兩類:

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合法的匯票的抗辯。如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從實質上講,此情形不是票據法上的問題,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問題,真正權利人可用民法方式來解決,不必藉助於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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