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內不行使而消滅,提

2021-03-03 21:06:56 字數 710 閱讀 8902

1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了領取提存物的時效期間,即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是除斥期間,權利因時間的經過不復存在。

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5年,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債權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合同提存的效力是如何的

2樓:山人老施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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