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和解和調解有什麼區別,調解和調停的區別?

2021-03-03 21:08:21 字數 5499 閱讀 5713

1樓:森森森大魔王

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調解和調停的區別?

2樓:深圳愛心者

是斡旋和調停,最要緊的區別是:斡旋不參加當事雙方的談判,只是起轉達、建議的作用;而調停則提出實質性建議作為談判基礎並參加當事國之間的談判。

7}'y2mbd!r葵花法律論壇比如現在的六方會談,中國在中間的作用是調停。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麼不同?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麼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

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

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4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第

二、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第四、定義不同: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庭外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5樓:just享受

不是,兩者不僅僅是說法上的不同,二者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4、時間不同

庭外和解是只要在**前隨時都可以和解,和解後進行撤訴;法庭調解是在**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擴充套件資料

法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為解決民事糾紛,勸導、動員和敦促雙方當事人通達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活動。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法庭調解的原則是:

査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經法庭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審査認為合法的,由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庭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就繼續進行審判,以判決的方式結案。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由書記員記入法庭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6樓:金果

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7樓:愛

兩者不僅僅是說法上的不同,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拓展資料

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8樓:吳暉律師

庭外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法庭調解是由法院主持調解工作使雙方和解。法庭調解會出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9樓:科隆吧啦

庭外和解視為沒有起訴

法庭調解則發生法律效力了

請問和解和調解有什麼區別?

10樓: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和解是指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於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於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

和解是指向當事者雙方,調解是指向獨立於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充套件資料:

「和解」的法律效果:

1、撤訴:訴訟和解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經過法院的准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

2、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調解」的法律效果:

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對於以下幾類特殊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即可。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是雙方為了解決糾紛,經過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並達成協議。

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的問題上有分歧,也有和解的可能,但一時還找不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中間人的主持、斡旋下,雙方經過協商,從而解決分歧。

區別在於有無中間人主持。 但這只是概念上的區別。實際上,經過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協議,也算是和解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糾紛

調解是在相關機構(法院、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室等)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13樓:曾曾

我和你有糾紛,打了一架。咋辦?

我們都靜下心來,仔細想了想,結果都想清楚了:哎,算了,事情本來就不大,都是鄰居街坊,抬頭不見低頭見,日後好見面,於是我們坐在一起,吃了頓飯,喝了杯酒,從此恩怨一筆勾銷,和和氣氣當街坊鄰居。這就是和解,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無需他人的干涉雙方的利益的行為。

突然有一天,你又想不過,又和我吵架打架起來,也是可以的。所以和解達成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反悔,也沒有強制力。

如果我倆吵架打架到一定程度,連其他鄰居街坊都看不下去了,嚴重影響和諧社會時,你我都一起鬧到派出所或者街道辦,這時街道辦或者派出所出面,解決你我的糾紛,解決了,就出個書面檔案,你我籤個字,表示認同。這就是調解。調解就是第三方出面解決糾紛的意思。

調解書不可以反悔的。但是沒有強制力。

14樓:樑清風

和解是當事人雙方自行進行。

調解是第三方主持進行。

15樓:森森森大魔王

二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性質不同。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二、參加的主體不同。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和解沒有什麼其他的條件,關鍵是雙方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自行達成和解法案。

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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